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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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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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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徐林

发布时间: 2009-11-9 16:43:00      来源: ChinaVenture      作者: Siva
相关行业: 投资行业

  图为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徐林

  ChinaVenture北京时间11月9日消息,由北京市金融办、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全球新兴市场PE协会(EMPEA)主办的“2009全球PE北京论坛”于2009年11月8日--9日在中国大饭店举办。

  图为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徐林

  以下为演讲实录

  谢谢霍学文主任,我有一点感冒,所以嗓子有一点哑。今天的主题这一节是讲监管问题,而我这个司的职能官方的表达是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所以我的职能是既有推行发展也有加强制度建设的内容。实际上我们在过去几年,通过试点已经为制度建设做出了很多的探索,同时我们也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上面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进展。我们起草的一个草稿也报到了国务院。但是恰恰在这个时候我们也发现围绕如何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争论反而倒多起来了。这样的话就给我们制定必要的规则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

  因为只有五分钟的时间,我想我归纳了一下,围绕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我觉得现在有三种主要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这个行业实际上没有必要制定特别的规则,因为无论是创投企业,还是股权投资企业,它按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它都可以去注册设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而且也不需要特别的这种规则或者是管理办法来赋予这样的投资机构以特殊的地位,这是一种观点。

  那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是一个金融投资的一个机构,那么对这个机构它的监管应该是作为金融机构来监管,应该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而且应该要对高管的资格,包括高管的任职都要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那么这样他也主张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监管方面要实施相对集中的这种统一的管理,这是第二种观点。

  那么第三种观点,就是认为股权基金这个行当它是一个私募投资的一个行当,特别是在中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主要面向的是实业,对实业领域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在资金的募集上是私募的,不存在像公众外溢的问题,同时这个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的问题,它和国外的PE所做的那些杠杆融资,特别是在并购的时候,特别是有对冲基金投资的这样一些PE都是不太一样的。

  所以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这个行当,它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金融的机构。特别是在私募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中国的LP对GP的这种约束也是过硬的。所以第三种观点就认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不需要实行特别严格的监管,就实行所谓的适度监管的这种模式就行了。

  那么我们国家发改委,我们所认可的这种管理的理念,我们认为是第三种方式,就是适度监管的模式是比较适合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和发展需要的。从我们在形成我们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通过跟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这种讨论与合作,通过与业界这些股权投资机构的广泛交流,大家大多数的意见都是认可这种,就是适度监管的这种模式。

  那么我们适度监管的模式它的基本要素是什么呢?其实也很简单,因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这个股权投资基金它的业绩方面起到是最关键的作用,那么我们在办法里面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有一些必要的合格的这种监管,这是一方面。同时,我们对募集资金的对象,就是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我们也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那么对基金募集之后的投资运作,我们也设定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就是你能投什么,你不能投什么,那么你在投资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资本市场,涉及到股票市场并购的时候,你应该履行一些什么样的程序。做了这样一些必要的规定,同时在信息披露,在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我们也做了一些必要的规定,那么这样一些规定就构成了我们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的一些基本的要求,那么在管理的主体上面我们实行的是这种属地备案,就是分级监管的模式,就是说你一个股权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或者基金,你是在哪个地方注册的话就由那个地方的政府部门去实施监管,我们就不主张把它都拿到北京来,或者是都拿来我们国家发改委来监管,因为我们觉得发挥这个属地,地方政府的这种职责,我觉得是足够了。

  因为我们更看中的是最后LP和GP之间的相互的这种约束和激励关系,我们认为这种激励关系和约束关系比我们政府的这种审批和监管可能更靠得住,而且我也认为我们这样一种管理模式也比较适合目前这个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这种需要。这就是我今天想要给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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