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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木:知悉税收去向 是纳税人最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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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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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利与义务的公告,告知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多项权利,同时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多项义务。

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自然值得肯定。但通读公告全文,我们又不免产生新奇之后的遗憾,不管是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还是税收监督权和税收优惠权,在纳税人看来,都显得有些空洞。一来,这些权利都不是税收机关的首创,是相关法律条文的重复性解读;二来,这些权利即使让人听起来新鲜,也是因为权力的分解所致,没有半点实际意义。

对于纳税人而言,其义务永远只有一条,那就是依法纳税。与之对应,其权力也只有一条,那就是知悉税收去向,这才是纳税人真正在乎和必须享有的实在权利。然而,在公告中,我们无法看到这一实在权利的影子,是被忽略还是被有意无意地回避纳了呢?

这又说明了什么呢?在笔者看来,这至少说明了两点:其一,纳税人仍然主要是税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因为在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权利只字不提的前提下,在税务机关面前,纳税人永远只有如期纳税的义务,而没有通过掌控税收去向,实施公民监督的权利。此外,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被当成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本身就叫人摸不着头脑。

其二,纳税人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应有尊重。这是因为,尊重纳税人,就应该尊重纳税人最在乎的权利,既然税务机关还不明确纳税人拥有知悉税收去向权,是不是代表着税务机关还没有把纳税人的权利当权利来看呢?换言之,广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眼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而只是被管理者。如果是这样,作为被管理者的纳税人,当然就无法和税务机关站在平等的地位上据理力争。

对于纳税人来说,知悉税收去向从来就不应该成为一种期许,也不应该被当成秘密一样严守。一直以来,纳税人对自己的本来权利被雪藏深表遗憾,并不是因为他们对履行纳税义务的斤斤计较,而是由于他们每个人都有一颗善良朴实的心。他们绝不是吝啬自己的纳税钱,相反,他们真心地希望庞大的税收能够广泛投向于民生领域,为民造福,而不能进了腐败的黑窟窿。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那么,明确纳税人拥有知悉税收去向权又有什么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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