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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迅雷: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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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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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一种非法手段来制止另一种非法手段,用一种错误行为来纠正另一种错误行为——这是一种现实,深打着无奈的烙印。
  一青年骑摩托上街买菜,看到设卡收税,就调头离开,一警察突开两枪,将其击伤。后来警察要求私了遭到拒绝,就谎称该青年是逃犯,而开枪属正当行为。此事发生在海南东方市,那青年叫邢亚盖。邢亚盖想成为“男秋菊”要“讨个说法”,这谈何容易。事发6年之后,《海南特区报》在2006年刊发报道,称“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后经查证,这“委员长批示”是子虚乌有的。(7月7日《中国青年报》)
  如今记者说“委员长批示”是检察官提供的信息,而检察院方面说是记者报道失实。谁在说谎?这还是一个谜。但很显然,“委员长批示”是不存在的,可正是这个虚构出来的“领导批示”,让邢亚盖被枪击案得以迅速“侦破”“结案”。
  一个法律案件,通过领导批示得到迅速处理,这并不鲜见。“批示控制”,是我们一种很现实的社会控制方式,而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是难以想像的——因为那样会被看成是权力干涉司法。所谓社会控制,是指利用社会规范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约束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偏离行为、越轨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的控制。道德习俗、宗教信仰、党纪政纪、社会舆论、群体意识以及“潜规则”等等,都具有社会控制的能力。而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则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
  庞德主张,法律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了。”庞德法理学的基本假设是,人们拥有许多需要和希望,并力图实现和满足。人的本性中有两种本能:一种是自我扩张的即“反对别人而实现自己”的本能,一种是谋求社会合作的即“通过别人而实现自己”的本能。其中自我扩张的本能,导致了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利益的冲突。为此,人们只好用强力来遏制其对他人的伤害。
  社会控制的终极目的,是要使人类文明免于崩溃。但以非法的、甚至犯罪的手段来进行纠错操控是危险的。违法犯罪的手段既然可以用来“纠错”,那么也可用来“纠对”。一些“潜规则”的手段、一些“黑社会”的手段,其控制社会的结果,非但不能使人类走向文明,反而使社会走向堕落甚至崩塌。
  被无辜枪击致伤的青年邢亚盖,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概念,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牺牲品);国家形成之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调整,主要依靠“同态复仇”方式来实现。邢亚盖没有走那样的“报复”之路,而是希冀司法法律来给他主持正义。但问题恰恰在这条路不好走甚至走不通,所以,最终演变出一个“委员长批示”,以杜撰的方式借助权力来解决问题。
  政治组织的要务是安排法律秩序,执行法律则依靠法官。最理想的状态就是,不用领导操心,法律自行控制,公平调节关系,全面树立正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迅雷
发表于 2010-7-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深打着无奈的烙印。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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