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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莫让举报人的双手为制度的缺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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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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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前,河南村民王好让向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了一起抢劫案的线索。但是在警方的监控过程中,一名嫌犯逃脱,之后残忍地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去年,这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而提供线索的王好让,却永远失去了劳动和自理的能力,并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据2010年9月15日《新文化报》)
  王好让的悲剧已经不是首例。从这起典型的打击报复证人的恶性案件中,让人们触目惊心地看到了打击报复者丧心病狂的嚣张气焰,也使人们更加痛心疾首地发现相关证人保护法律法规的严重匮缺。法律为何不能为王好让提供一只“保护”之手?举报人的安全究竟由谁来保障?案件昭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护证人的权利不被侵犯。
  王好让失去双手,个中原因固然与打击报复者目无法纪有关,但也折射出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严重疏漏。其实,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是相当单薄和不完善的。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还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上。尽管如此,但是对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证人,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只是笼统的原则规定,操作起来根本没有抓手,不便于实施具体保护。这也是导致已经永远失去了劳动和自理能力的王好让,从此踏上漫长维权之路的原因所在。
  同时,在我国现有法规制度中,有关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也是相当薄弱的。我们现在没有明确这方面的专门法律,只是零星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或者是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面。其中,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至于这个事到底怎么去操作,如何能够落到实处,现在缺乏一个全面的系统规定。
  很显然,现在的证人保护措施只是在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后的救济措施,属于事后惩罚性的,缺乏前置预防性措施,保护证人的优越性没有体现,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因为即便是普通的公民在受到他人打击报复时,法律同样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导致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证人都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原因。
  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是保障人民民主的重要方面和内容。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而且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证人保护制度,以便有效遏制打击报复证人案件,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将司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对证人保护的一些成熟措施办法,上升为制度化,上升为国家法律。要健全预防性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证人一旦出庭举证后,要有周密的免其遭受打击报复的保护措施,对侵害证**益的行为应给予坚决的制裁,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应给予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另外,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等权利,在处罚上没有规定有加重情节,不足以有效震慑犯罪,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设定为加重情节,让证人真正享有证人的权利。
  制度设计安排最具根本性。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产生什么样的制度逻辑。在证人保护制度缺失下,举报人身权利自然难以有效保障。不再让举报人的双手为制度的缺陷买单,法制建设需紧紧跟上。今年6月25日,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上,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加快。
  说句实话,法律的确立和完善,只是一个起点。对众多善良而又热心的举报人来说,或许执法机关的高度负责和积极作为,才称得上是防止悲剧再次上演的一剂良药。(星辰在线网友 徐云鹏)
发表于 2010-9-16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在源头做好,否则的话此类悲剧将不断上演。
发表于 2010-9-19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找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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