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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徐大圣:从刑法谈隐私权保护“浏览”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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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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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8 13:57:17 IT商业新闻网

从刑事角度上,我国的刑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刑事责任规定主要有4条其中252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罪,随着互联网发展有了新的司法解释。
 
【IT商业新闻网讯】 (记者 齐心)2010年10月15日,由IT商业新闻网(www.itxinwen.com)与法易网共同主办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座谈会,就当前人们关心的“隐私保护、技术泄密、法律、道德与责任”等主题,展开座谈,希望从官、产、学、研、法律、用户等不同角度找到解决方案。从而帮助用户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意识,为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作用。与会嘉宾——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徐大圣就隐私保护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



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徐大圣表示,从刑事角度上,我国的刑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刑事责任规定主要有4条其中252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罪,随着互联网发展有了新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中涉及到3个词语,截获、篡改和删除,其中,截获,包不包括访问浏览数据,浏览凭什么犯罪?首先从立法本意,这是人大常委会刑法252条的一个扩大解释,开拆他人信件,非法开拆,形同浏览,情节严重的话也必然构成犯罪,要负担刑事责任,因为已经侵犯了通信自由。而在实际操作上,只要打开,就是的他人隐私被暴露,已经侵害他人通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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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徐大圣

发表于 2010-10-1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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