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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供热公司不能让居民花钱买气受、遭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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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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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周以来,记者接连收到四平市部分热用户的电话反映,称室内温度过低,基本都在9℃到17℃,许多家有老人和小孩的已冻得没法住了。15日,百余热用户冲到热力公司,将办公楼的大门玻璃踹碎,上至公司总经理下至中层干部及员工多人挨打,甚至有人住进医院。一些用户声称要到四平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上访。(据2010年12月18日《城市晚报》)
  近日,由于吉林省遭受严寒侵袭,供热设备故障率大幅升高。尤其是煤炭含水量大,在送煤漏斗里形成粘结冻块(即“棚煤”现象),影响锅炉给煤,致使供热运行受到严重影响。近日,长春热电二厂和四厂的输煤系统发生“棚煤”故障,造成两个热网低温运行,涉及经开区和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等5个城区部分区域的120万用户,导致一些居民的不满。
  “热是商品”,这句话在近几年来成为供热公司在收费时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成为缴费的金字招牌,并以此来督促居民及时主动交费,不要蹭热、赖热。同时,对迟交热费的用户也毫不留情地罚“滞纳金”。“热是商品”的意识,在热力公司里俨然极强。
  既然供热公司言不离“热是商品”,用户也按照规定缴纳了热费,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达成,那么,一旦暖气温度不达标,用户要求供暖单位退热费是理所应当的事。实行等价交换,这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经营商应讲究童叟无欺,信誉至上。比如,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打折处理,可以不达标就退钱。这是因为,商品交换总是趋近于以买卖双方的成本价值为基础。
  令人欣慰的是,供热公司强烈的“热是商品”的意识和行动,在客观上也强化了用户的热质量意识,注意讲究物有所值,不花大头冤枉钱。近年来,居民对于供热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维权意识也随之加强。与之相反,一些供热公司却不按规矩出牌,总是以机械故障、煤质差等理由,千方百计地少烧煤,压缩供热时间,在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上下功夫。面对供热抽条、供热不达标等供热问题,居民已不再是选择忍耐和沉默。于是,花钱买热的居民纷纷要求索赔,并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然而,目前用户索赔热费普遍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规定以及细则约束,相关法规缺失,使得居民在索赔时困难重重,经常是不了了之,或无果而终。更有被热力公司“杀鸡给猴看”的,家住长春市湖西路的隋先生就因为暖气不热要求退费未果,申请仲裁赢了官司,但第二年却遭遇供暖单位停热的苦果。
  从消费心理上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最关心的是该商品对于自己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的生产成本。消费者总是在仔细地琢磨:该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大于市场价格所对应的抽象使用价值?与购买者相反,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最关心的是商品的生产成本,而不是该商品对于他人的使用价值,销售者总是仔细地权衡: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所代表的抽象使用价值是否大于该商品的生产成本?
  显然,消费者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追求“物美”与“价廉”的统一。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从而获利。这种消费心理在供热过程中同样存在,而且由于暖气供应的先赋性,使居民取暖的热能成为一种特殊商品,一种垄断性的商品。在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利的情况下,供热单位更是摆出“爱用不用,有意见上厕所提去”的架势,霸气十足,用户常常是无可奈何,只好花钱买气受、遭冻罪。
  可以说,冬季供热是北方群众最基本的保障性、生存性民生需求。暖气供得好不好,居民家里热不热,事关社会的稳定,一点都马虎不得。对居民屋子冷情绪热的现象更不能小觑,防止形成社会积怨。地方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关注供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供热公司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应对各种困难的预案,全力以赴保障供热,保证城市居民生活供热达标。否则,没啥说的,乖乖地退费,至少让居民心里多少有个平衡。(星辰在线网友 徐云鹏)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10-12-21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花钱买气受、遭冻罪

不公啊
发表于 2010-12-2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两节前送份厚礼给热力公司,送礼的小区供热情况可能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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