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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明轩:古浪尘肺病患者应有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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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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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古浪县有百余名尘肺病患者,维权十多年未果。这些人大都曾在马鬃山金矿工作,但金矿经营不稳,矿主更迭达37人,能电话联系上的只有四五个人,他们都不认账。更糟的是,金矿所在地的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由于“当时各种制度不很健全”,未能妥善登记相关资料,所以,目前包括拥有务工证明的16名尘肺病人在内,所有人都未获赔偿。(2月16日《新京报》)

又见尘肺,而且是十年维权未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维权道路之恶劣,已经刺痛了社会的良心。现在,即使有了媒体的介入,尘肺病患者的维权前景也不乐观。一是,他们很难对自己的务工情况、职业病成因举证,也拿不出劳动合同等过硬的证据,而劳动部门又未尽责。二是,联系矿主尚难,遑论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做出赔偿。

其实,我国相关劳动保护法律,并非肃北县人社局强调的“不很健全”。《职业病防治法》早在十年前就规定,像金矿这样有职业病风险的单位,招聘员工前必须先向卫生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都要做职业健康检查。1994年的《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部门要对单位的劳动安全条件做严格监管。所以,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监督不到位。所以,尘肺患者讨说法,矿主责任是一方面,当地政府的责任是另一方面。

目前,矿工在司法渠道内维权有很大困难,包括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判决的执行等。但,这不意味他们不该讨回公道。当地政府表示:正在追究矿主,垫付救治救助费。“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当地政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一方面,政府应主动追查矿主,为矿工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如果矿主的赔偿无法落实,也应有社会救济的兜底保障。

发表于 2011-2-1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作为,矿主黑心鬼——应受同等处罚和制裁。
发表于 2011-2-1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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