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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立凡:土地流转须尊重农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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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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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根本上说,无论土地开发利用的出发点多么好,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都不容剥夺
  地处东北“黄金玉米(0,-2404.00,-100.00%)带”的吉林省前郭县,是全国十大商品粮基地之一。去年年底启动“现代化农业示范区项目”后,1300多户农民被划入土地流转的范围。有媒体报道,尽管当地宣称该项目对农民增收有好处,但也有一些农民算的账是,同意流转远没有自己种地收益大。日前,甚至发生了当地干部进村强行上门“送钱”、却被村民毫不领情“扔回”的事情。
  28日,当地政府表示未强制农民出让土地。尽管各方说法不一,但有一点要明确的是,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
  上门“送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认可,也体现了基层干部说服工作的不易。但就其性质而言,仍属于应急式的强制补偿。补偿额度如何设定,是一次性补偿还是按年补偿,能否弥补农民认定的土地流转后的利益损失,是否有机制性保障等等,均未明确。而没有签土地流转协议就不能买种子化肥备耕的规定,更有剥夺农民正常生产权之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如果土地流转没有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不仅不利于土地出让的合理流转,而且容易激发基层矛盾,使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遭受考验。
  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极为活跃,成为需要认真研究、制度跟进的一个经济现象。当前,忽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事情,并不鲜见。
  究其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设计仍有改进空间。一方面,政府征地与土地流转之间的界线仍较模糊。在用较少行政成本实现大规模开发以带动地方经济的诉求下,不时出现以强制性手段代替市场配置功能的事情,导致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权受损。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也缺乏明确界定。比如,谁可代表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所有者与开发方协商?谁来决定土地经营权的市场作价?由于利益主体和利益分成机制不清晰,如果农民参与度不够,就难免出现在利益判断上与地方政府部门有落差的情况。在吉林前郭县的事件中,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土地规模开发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想法并没有错,农民维护自身利益也没有错。显然,要缩小双方对于土地效益的判断落差,仅凭思想工作难以完成。
  从根本上说,无论土地开发利用的出发点多么好,农民的正当土地使用权益都不容剥夺。真正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保值,还需要令其增值。这意味着,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既应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评估,以保证农民利益,也要通过企业化的运作,让农民利益升值。唯有不断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才能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农民土地利益才能得以保护,并分享到农村土地利益升值后的开发成果。
发表于 2011-3-2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那是人民的生命之源哪!
发表于 2011-3-2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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