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回归徐氏
搜索
查看: 167|回复: 2

[热点] 专家谈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与徐武事件关系不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6-13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徐氏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回归徐氏

×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图/CFP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杨甫德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作为精神科领域著名专家,多次应邀参加《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讨论和起草工作,他还曾参与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违背**让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关于精神障碍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6月10日,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艰难面世背后,各方有着怎样的博弈过程?本报记者就此对话立法参与者、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
  ■关键词
  非自愿住院制度设置原则
  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插图勾犇
  【有的地方甚至连街道、单位或者老师都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院】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起即酝酿起草,但直到26年后方破茧而出,为什么经历了这么久?难点在哪?
  杨甫德:《精神卫生法》确实多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之所以这么多年草案才基本形成,主要是对非自愿住院形式、流程及收治标准的讨论比较多。
  京华时报:此前,包括北京、上海等在内的6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这些对国家立法有何借鉴作用?
  杨甫德:《精神卫生条例》也好,《精神卫生法》也罢,其原则和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6个省市的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毕竟更多的地方还没有相关的规范,有的地方甚至连街道、单位或者老师都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院,因此国家层面的《精神卫生法》将起到切实的统领和规范作用。
  京华时报:从湖北的“徐武事件”到浙江的“李体法事件”,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被精神病”事件,是否是草案出台的催化剂?
  杨甫德:关系并不大。《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很长,立法的本质或者说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一个时期的必然产物,同时,和社会大环境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必然联系。
  京华时报:“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等条款,是否是针对“被精神病”现象而设定的?
  杨甫德:立法就是为了从多方面防范“被精神病”情况的发生,目的是最大限度实现“不把没病的人确诊为有病,也不能把有病的患者误诊为没病”。
  【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的评估及出院流程令人眼前一亮】
  京华时报:参与起草此次草案的专家构成是怎样的?是否能保证草案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杨甫德:会有医疗专家、法学专家、民政部门等多方面参与制定。作为国家法律,其权威性毋庸置疑。
  京华时报:此次出台的草案与此前多次讨论修订稿相比,最重要的突破和亮点是什么?
  杨甫德:此次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除了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外,还有对普通人群的精神卫生教育等内容,关注公众的精神健康,就这点来说,比国外的相关法律更为完善。
  最重要的部分当然是非自愿入院治疗的规范化。草案最终版本中,对于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的评估及出院流程的内容确实令人眼前一亮。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和出院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
  【医疗界认为,对精神病的诊断是医疗行为,但法学人士认为我们越权了】
  京华时报: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医疗和司法机构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和流程有何分歧?
  杨甫德:就患者的治疗权而言,医疗和司法部门找到一个合适的结合点是最重要的,在保障患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利益和风险是需要平衡的。在医务界人士看来,精神疾病患者是病人,首先要解决治疗和健康问题;而司法部门则更强调人的权利,即在其疾病的发作期,能否对自己的行为和公众安全负责。当然,这也需要患者监护人的看管和及时送院治疗。
  京华时报:既要保证患者的自主住院和出院权,又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医疗和司法两大部门的权利和职能如何实现平衡?
  杨甫德:这确实是我们在讨论中争议比较多的地方,也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的核心问题。医疗界认为,对精神病的诊断是医疗行为。但法学人士认为我们越权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人出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如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时,医生认为这是其缺少“自制力”,严重者即应住院治疗。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应该进行法学判断,但法学对疾病的考虑又比较少。如果按照法学界的说法,凡是出现危害社会治安、肇事肇祸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应先经司法鉴定才能确诊,但司法鉴定一是要等,时间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缓。
  京华时报:草案规定,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复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这是否能真正解决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问题?
  杨甫德: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草案中多处内容提及精神病患者享有自愿住院和出院权。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如果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可能会有失公允。
  京华时报:最终达成了怎样的共识?
  杨甫德: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
  经过讨论后,双方同意采取地方法规加国际经验的方法,确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其中,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非自愿住院”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更为人性化】
  京华时报:我们注意到,北京的精神卫生条例中用的是“强制收治”,此次草案中是“非自愿住院”,这一点是怎么考虑的?
  杨甫德:“非自愿住院”的概念确实是专家经过讨论后确定的,相比部分地方条例中提到的“强制收治”,我更喜欢前者,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和平等就医权,更为人性化,其是相对于自愿治疗而言的,主要包括家属送入医院治疗和公安机关送入医院。
  京华时报:目前相关诊断标准还没有出台,非自愿住院依法实施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杨甫德:基本具备了,比如一个疑似精神病患者在大街上举刀、在天桥上意欲跳下等危害社会治安、肇事肇祸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精神科医务人员将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诊断,确诊为精神病者将被收治入院。
  京华时报:草案中要求,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就这点而言,是否有法律专家认为,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会因此受到威胁?
  杨甫德:反对的情况基本没有,但大家对精神病患者社区康复的意义还认识不足,确实存在担心自己在小区遛弯时,会出现精神病人有躁狂行为等,这点我们也在讨论中普及了一下专业知识,得到了大家的认可。精神病人只要按时服药,且有监护人帮助其进行专业的康复训练,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回到社区康复是有助于其康复的,也是符合国际诊疗和康复标准的。
  【我国没有明确精神卫生费用占GDP的比例,精神卫生经费供求矛盾突出】
  京华时报:此草案能否真正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正当权益,您认为还有哪些方面亟待补充和完善?
  杨甫德:财政保障的力度吧,目前,我国财政经费中并没有明确精神卫生费用占GDP的比例,只是按国民经济增长的水平而定,即使这样,各地政府给付水平不一,且因缺乏强制力,因此精神卫生经费的供求矛盾突出。但我们知道,相当部分的精神病患者都丧失了劳动和工作的能力,但为了稳定病情又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如果国家能保障其用药的话,减少其发病情况,那么对社会治安的维护也有好处。
  目前,我国精神疾病的就诊率和治疗率、设备配置等远远落后于国外,需要国家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划。一个国家对精神病人的救助能力和精神卫生的发展水平,体现了其文明和健康程度。
  京华时报:讨论中,有哪些观点或举措因最终未达成共识,而未被列入草案中?
  杨甫德:除了大家热议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内容外,其他争议的内容基本没有。其实,不仅公众对精神卫生法望眼欲穿,参与讨论的专家们也希望其能尽早出台。
发表于 2011-6-1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弥盖而獐,畏头畏尾。
发表于 2011-6-13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大一样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向全世界推广中华文化瑰宝徐氏文化的联谊平台 ( 粤ICP备12026633号-3 )

GMT+8, 2024-12-25 22:01 , Processed in 0.209823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