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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扎紧“缓刑适用”口袋彰显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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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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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最高法出台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控制缓刑、减刑和假释。《意见》强化事故责任的区分,提高缓刑适用的门槛,并强调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以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据2012年2月7日《新京报》)
  最高法出台《意见》弥补刑法疏漏,提高缓刑适用的门槛,严惩官员渎职,扎紧“缓刑适用”的口袋,首先既不是为了反腐,也不是为了平息民怨,只是为了通过从严惩处和打击此类罪犯,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频繁发生的态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生命大于天,责任重于山”,这也是14种情形不能缓刑的根本道理。
  此次最高法《意见》中除了清晰界定了“什么是重大伤亡”、“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如何区分事故中主、次要责任之外,还提升了缓刑适用的门槛,规定“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的”、“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的”等14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并发布典型审判案例。显然,在今后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将渐成趋势,这是《意见》的主旨,也是刑罚的目的所在。
  刑罚的目的只是预防犯罪。所谓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也是整个刑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客观地说,刑罚,作为国家的强制方法,本身并没有什么目的。惩罚只是刑罚的属性,并不是刑罚的目的。而威慑、改造、教育、感化等都是刑罚的功能,也不是刑罚的目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罪必究,有罪必罚,有罚必严,才会使犯了罪的人不敢再次犯罪,也才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消除侥幸心理,不想以身试法实施犯罪。
  从实践来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压不下来,与法院高抬贵手紧密相关。“过失犯罪常被轻判”,无疑为事故频发撕开一道口子,直接纵容犯罪。据悉,去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4万余起,死亡7.5万余人,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事故举国关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但由于我国刑法在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中存有漏洞,未规定“什么是重大伤亡”、“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官裁量缓刑适用的空间很大。再加上责任人积极赔偿“花钱买刑”,所以审判中常常出现轻判,使刑罚的目的大打折扣。
  “严生威,松出害”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刑罚。惟有做到科学、缜密、完善的刑事立法,惟有做到适用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及时性、适当性,惟有做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才能真正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纵观每一起矿难、垮塌、撞车等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都存在着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并成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元凶。而目前国家对渎职犯罪惩罚不力,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判缓刑的太多。由于渎职的风险成本太低,客观上怂恿了更多的官员以身试法。据报道,云南省的一项调查发现,官员渎职案件缓刑占适用总人数九成之多。为此,《意见》规定,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要严惩职务犯罪。在7种必须重罚情形中,有4条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使严惩渎职官员有据可依。
  当然,最高法的《意见》能真正否扎紧“缓刑适用”的口袋,让人们对遏制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充满希望,关键还在于扎实执法、认真落实上。更何况,《意见》在规定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时又做出了这样的表述:“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由于时下“原则上”的实质就是游离原则,就是变通、变卦的别名词,人们又不免担心起来,“原则上”会不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制造“活口”,地方权势影响有没有可能人为地把案件划归不属于“原则上”的范畴内,这恐怕是让人们更加关注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发表于 2012-2-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事故,层层隐瞒,报到上面,象灾鼠患。
发表于 2012-2-9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报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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