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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大发:放生不能扰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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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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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十余名北京放生客来到河北省兴隆县苗耳洞村放生了数千条蛇,大量的蛇爬进该村引发村民恐慌,全村男劳力均放下农活加入了“打蛇行动”。村民称,蛇的数量多,不知道是否有毒,并且可能对当地生态产生影响。经林业**门协调,放生客向村民赔偿了4万余元。(6月5日《京华时报》)
  不可否认,蛇也是人类的朋友,放生客从商贩手里花钱买蛇放生对保护野生动物有着重要意义。但所放生的数千条蛇却被市民驱赶和打死,而且还造成了村民恐慌,这恐怕是放生客所没有想到的。也与当初信士们的放生初衷背道而驰,造成这个局面是不应该的。
  按照佛家理念,人不可杀生,应该积德行善,多多放生。这样的理念是与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环保理念也是合拍的,也与和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吻合,应该提倡和支持。但在放生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民生,不可扰民。
  这么多的蛇到来,一是数量上巨大,会吃掉许多青蛙,造成食物链和生态平衡失调,影响农业生产。二是各种蛇种来历不明,有的蛇并不一定适合这里的气候环境,这种被“迁移”对蛇门来说也许是致命邂逅。三是蛇流入村民家,造成了恐慌,严重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那些被无辜打死的蛇也会死不瞑目。这种情形对放生客来说也是一种罪过,好心却办了坏事。而且,还要为此支付4万余元的务工损失费,可谓得不偿失,教训深刻。
  按照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宗教信仰是一种自由,放生客放生也是一种善举,但前提是所有活动都要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为前提。更不可重视了动物放生而忽视了人类民生,甚至直接扰乱妨害了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

发表于 2012-6-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民伤财之举,当止。
发表于 2012-6-6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放生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发表于 2012-6-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放生看简单了,放到别人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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