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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2 P6 w7 a- G* g- p郯城徐氏假祖陵弄虚系列
% [, R2 [9 _) N& C }《临沂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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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中 不允许有坟墓8 `* f; C6 |) i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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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6日 市长李玉妹签发11号市政府令〕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人们的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废除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凡在本区域居住的公民,以及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文明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公安、城建、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搞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文明办要把殡改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保尸数量,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四条 对骨灰的处理应尊重丧主的意愿,提倡多样化处理。可以寄存骨灰堂(劳动人民纪念堂)内,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内。提倡采用深埋、播撒、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十六条 禁止把骨灰套木棺土葬,出“二茬殡”,发“二次丧”。 第十七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造坟墓: ㈠耕地、林地; ㈡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㈢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㈣铁路、公路两侧; ㈤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化区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墓属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劳动人民纪念堂)属农村为当地村民提供安葬骨灰的服务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㈠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 ㈡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㈣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㈠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对扰乱社会治安或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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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对于农田中坟墓的清理整治,是大范围的,全国很多地方都在抓落实。 由此可知,当时豹公墩那边的一大片农田中,应该是一种什么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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