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宝宝事件谈医疗纠纷处理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徐宝宝事件”,在独立第三方调查组介入下,南京市卫生局最终承认患儿家属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并对失职值班医生、医院领导及其他相关医护人员共11人进行了处分。<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徐宝宝”事件真相的还原,除了社会舆论强大合力的作用外,独立第三方调查组弥足珍贵。如果没有超脱的第三方主导调查,缺乏独立的取证过程和有效的外部监督,以“老子调查儿子”的方式,任何混淆是非、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调查结论都可能被炮制出笼,真相永远无法大白于天下。但遗憾的是,无论是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还是南京“徐宝宝”事件中,第三方调查组是在官方调查结果被社会舆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才被迫启用的,且最终的调查结果让政府陷入尴尬境地,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为此,让第三方调查成为常态,并获得法律的保障,着实迫在眉睫。</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该事件对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有重大启示意义。目前,尽管医疗纠纷解决有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三种途径,但患者选择更多的是闹。双方协商成本最低,但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双方相互无法信任;行政调解是卫生部门主持的,而我国卫生行政部门通常既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又是医疗机构的开办单位,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其公正性让人质疑;法院诉讼虽然客观公正,但诉讼过程繁琐冗长,当事人诉累沉重。所以患方通常直接选择闹。医院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失职,要么选择息事宁人,要么演绎成群体性事件,最终一赔了之。有了“成功”的先例,便会有无数更多的效仿者,为了维护稳定,政府和医院要付出更多的代价,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医疗纠纷群体事件频发。</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为了增加医疗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除了应当继续完善上述解决途径外,笔者对处理医疗纠纷提出以下三种解决途径的建议:</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1.借鉴第三方调查组模式,成立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同时建立相关的专家库,并以立法形式将之固定下来,形成常态化。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应该是与事件无任何相关利益的民间独立人士,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正义感,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必要时海选公民代表或者网民代表,甚至可以邀请媒体、记者介入,唯有如此才会更为公正、更透明、更有说服力,同时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组织,其调查结论和调解结果的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此外,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必须同时建立全面的专家库,比如法学、医学、计算机、保险等诸多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增加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 “徐宝宝”事件中就邀请了计算机专家运用计算机特殊软件,还原了值班医生的上网记录,确定了其玩下棋游戏的痕迹,使其无法再继续坚持是“写论文”而非玩游戏的谎言。</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2.采取仲裁方式。目前对医疗纠纷采取仲裁的案例还很鲜见。但是,仲裁具有可以作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条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可知,仲裁委员会具有民间性、独立性、自主性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特征,在性质上具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居间解决医疗纠纷的条件。其次,医疗纠纷的性质实际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法律并不排斥医疗纠纷采取仲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根据这两条规定,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故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第三,尽管双方在医患关系建立时并未预期医疗纠纷的发生,故而双方一开始并不具有仲裁协议,但这并不妨碍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第四,由于仲裁员选任的特殊性,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会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法学、计算机等多方面专家即可。</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3.作为辅助手段,在医疗机构中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诊断错误等原因依法应当对患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通俗地说,就是医院为自己的医疗安全买份保险,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患者理赔。其在性质上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类似之处,但目前还没有被国家规定为强制保险。参加医疗责任险,就是为了降低医院和医生的风险,减少医患双方纠纷,对医患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解脱。随着医疗纠纷的上升并具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从保护病人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医疗责任险应当而且必须良好地发展起来。医疗责任保险迟早会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成为国家强制保险险种。全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太原等均不同程度地在推广该保险,其中大多数城市采取是局部推广的方式,北京则强制所有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该保险。在医疗纠纷频发的现实环境下,北京市这一措施具有不同寻常的积极意义。但参加保险本是一件双方自愿的事,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未将之列为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强制参保明显有超越其权限的嫌疑。同时,为平衡保险公司、医院、病人之间的利益,保险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医疗责任险将不可避免遭到半途夭折的命运。</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上述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最为关键的是应该进一步健全每一种机制,使每一种途径都较为完备,从而使当事人的选择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形成良性运转机制。</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在建立健全上述解决机制的同时,其实更加根本、更加重要的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有效的医患纠纷防范机制。任何时候,防范都胜于救济,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者:<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郑州市政府法制局 赵慧英</SPAN>)</P><!--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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