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联”涉嫌伪造合同诈骗的控告信
本帖最后由 徐飞龙董事长 于 2010-12-19 10:54 编辑关于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有我们物业,涉嫌伪造合同诈骗的控告信
浙江省公安厅:
重庆打黑除恶给社会揭露出一些披着“商人”外衣作恶涉黑、强取豪夺、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真面目,现在我们向贵厅控告的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华联”)的作恶涉黑事实,就是一个例子,请求贵厅督办此案。
一、案发经过:
2009年11月13日,徐铁军委托徐飞龙代为和“新华联”签订房产(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徐铁军将其所有的座落在中山东路181号01-21、面积258.88平方的房产(场地),以每年租金250万元租赁给“新华联”,租期12年,共计租金3000万元。每年于9月15日和次年3月15日两次支付。
双方谈妥后,于2009年11月13日,“新华联”李姓代表和我们在我们“现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新华联”一方谎称要拿到余姚请董事长签字,把二份盖有徐铁军骑缝章、代理人徐飞龙已签字盖章的合同拿走。
等了十七天不见“新华联”签字后的合同拿回来,期间我们多次向李姓代表催要合同,他多次推诿,我们发现情况不对,于2009年12月11日向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李处长沈处长报告,同时向鼓楼派出所王警官(021536)报案,要求催促“新华联”归还合同原件。
12月16日我们接到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沈处长的通知,到了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我们一看发现“新华联”把合同第一页上半部分伪造,并去掉了第二页上徐铁军的骑缝章。
而且,现在“新华联”还冒充合法承租人身份,将徐飞龙、“现代公司”的四处物业,非法转租给他人,骗取他人巨额租金。
二、“新华联”伪造合同内容:
1、将甲方由原来徐铁军一人,伪造为三人徐飞龙、徐铁军、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
2、将甲方徐铁军一处房产(场地)01-21,258.55平方米,伪造为五处房产(场地)827.30平方米:①一楼编号01-07;②01-13(该两处徐飞龙所有);③01-21(徐铁军所有);④二楼02-30;⑤四楼04-50(该两处属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公司”)——所有)。
3、将租赁期限由2009年8月1日开始,伪造为2009年11月13日开始。
4、将每年租金金额由一处房产(场地)的250万元,伪造为五处房产(场地)的租金145万元。将一年二付(付租金为11月15日和次年3月15日),各付50%,伪造为一年一付(付租金日为12月13日)。将徐铁军一个银行账户,伪造为徐飞龙、徐铁军、“现代公司”三个银行账户。
5、将租赁房产(场地)的交付日期2009年8月1日,伪造为2009年11月13日。
“新华联”通过伪造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与徐铁军签订的合同,非法占有了控告人徐飞龙、“现代公司”的四处物业(注意:徐飞龙与“现代公司”根本没有跟“新华联”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因此,诈骗行为人将这四处物业伪造为租赁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的诈骗行为,而非欺诈行为!),被骗物业价值高达4330万元(徐飞龙两处房产3330万元+“现代公司”房产价值1000万元)。
三、是诈骗而非欺诈:
现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楼派出所已告诉我:本案属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为此,我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一致认为:本案属刑事诈骗而非民事欺诈。
下面我们从诈骗与欺诈四方面区别,逐一对照分析如下:
1、在主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负担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而本案是真假两份合同:
一份是徐铁军与“新华联”所签的合同,这是真合同;
另一份是“新华联”伪造我们徐飞龙、徐铁军、“现代公司”三方与“新华联”所签的合同。
该份伪造合同中的徐飞龙、“现代公司”根本没有与“新华联”签过任何租赁合同,当然诈骗行为人主观上也就根本没有担负支付给徐飞龙和“现代公司”四处房产租金义务的动机(注意:且此伪造,还减少了支付徐铁军年租金105万元的义务),只企图用伪造合同的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还有“新华联”以此伪造的合同,冒充合法承租人,非法转租他人,骗取巨额租金,其主观故意直接明显!
2、在客观方面:诈骗行为人往往以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为手段,用篡改、伪造、变造等等手法,骗人上当,其行为往往比较直露。而欺诈行为往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在合同中设置歧义文句的手法,诱人上当,其行为较为隐蔽。
而本案“新华联”行为,是通过篡改而伪造了合同,是直露露的诈骗行为!且“新华联”冒充合法承租人身份,将此四处房产转租他人,诈骗行为昭然若揭!
3、在内容方面: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而欺诈行为人对合同内容不作任何修改,是以货物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预设在合同中的歧义条款、文字达到欺诈的目的。
而本案是“新华联”以篡改手法,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地伪造了合同,并以此伪造合同消灭了真实的合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显属诈骗。且“新华联”虚构有权出租四处房产的内容,转租行骗。
4、在后果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
而本案“新华联”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伪造合同,诈骗了我们四处物业的价值4330万元,数额非常巨大,还又诈骗了巨额转租租金,已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已触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涉嫌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
四、依法请求:
“新华联”的董事长王力进和相关责任人,以非法占有徐飞龙和“现代公司”的物业租金为目的,先以3000万元租赁徐铁军房产12年为名,骗签了合同后,又以要经董事长王力进签字为由,骗取了该合同,然后又以伪造合同手段,非法占有徐飞龙和“现代公司”的四处物业,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显然已涉嫌诈骗罪。且“新华联”以伪造的合同,冒充合法承租人,将徐飞龙、“现代公司”的四处物业非法转租给他人,骗取巨额租金,又一次实施了诈骗犯罪!犯罪气焰何等嚣张!
我们已于2009年12月17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但从重庆打黑的经验看,一般一个公司敢于肆无忌惮地涉黑作恶,必定有保护伞,不加强打击力度,无法惩办此类犯罪。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百姓平安,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了社会稳定,故向贵厅控告,请求贵厅督办此案:责成宁波市公安局火速立案,追究“新华联”董事长王力进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安定社会!
特此控告!
控告人:徐飞龙、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徐铁军,2009年12月28日(第一次),2010年6月18日(第二次厅长接待日)。
附件:①我们呈给宁波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报告》壹份;
②录音及录音翻译稿各1 份(这些录音足证本案徐铁军、徐飞龙与“新华联”真实洽谈、签约及李姓代表骗走合同以及我们催要及对方推诿的事实);
③徐铁军与“新华联”合同的第1页及被“新华联”伪造后的合同第1、2页(可以通过比较,证实“新华联”伪造合同诈骗);
④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报警受理回执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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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xu-shi.com/thread-34876-1-1.html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14:00在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徐飞龙、徐铁军诉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结果如何? {:6_134:}当今是法制社会,时值一年,为什么仍然没有结果?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回复 8# 徐晓夫
官鬼相护,无视国法,有法不依,庇护黑恶犯罪,至使百姓告状无门!腐败至极,天理所不容! {:6_134:}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法、高法庇护,可直接向中央最高法投递投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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