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奎 发表于 2010-9-18 19:46

重操旧业

本帖最后由 徐天奎 于 2010-9-19 19:53 编辑

大洼子村民呈李如晴县长书李县长如晴先生阁下:我们是县长治下普安县江西坡镇联盟村大洼子组布依族农民群众。今以我们和新寨茶场茶土地纠纷一事再拜请李县长阁下,希望县长依法据实明断,以维护我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则生民感激,和谐一方,政府幸甚,民生幸甚!如今我等以山野草民,贫困村夫,为家口儿女生计之事,而与财大气粗的新寨茶场拼命力争合法权益,并乞请县长以民生大计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行政,以开济天眼,赈恤民生,心里不甚忐忑之至,最怕县长情有不察,而听妄言,草信误判,断民生路,则冤枉至极,让我乞请无路,那就可悲可叹,而让天下人不见政府英明,妄议多端,这就大为不幸了。因此提笔上书,又彻夜劳想,竟不知将以何言语,方能让县长信我冤屈。我与新寨场所争议土地,土地权属本是我大洼组所有。1975年,文革错误愈演愈烈,全国号召“农业学大寨”,还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县府响应上级号召,在新寨设蚕桑茶叶生产基地,建茶桑场。我组13户村民,茶场许诺全数转为工人,到茶桑场上班,而且勘定地基,要修建厂房给我全组人居住。当时,左风盛行,农民都没有发言权,大片土地,全组人口,一并被新寨场许诺并入该场。后来,新寨场概不兑现各种承诺,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班可上,所承诺建筑房屋也全部未建,于是从那时起,我组群众与新寨场,纠纷便至今不断。仔细算来,已经三十五年过去了。后来新寨茶场更是违背法律原则,在我组已经于1988年与普安茶场签订《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的情况下,竟不让我组知情,将我组土地发包给外来茶农耕种,直到二十年合同期满,双方发生官司纠纷,我组数十年来一直坚持的上访,到此才引起了上级重视。2007年,时任普安县副县长龙明富带领县府工作组实地考察解决,才将我与茶场争议土地定为“大洼子与新寨茶场争议地”,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县府决定该地茶叶大洼与新寨双方都暂停经营,听候政府处理。2009年8月16日,普安县府作出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1975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有效,该争议地在普安县开发万亩茶场至今20多年都是新寨茶场管理,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新寨茶场1975年至2008年间开垦种植面积大约310亩土地(含1986年12月30日寨茶场与白石乡大金银村民组张从学、张从武等四户签订的)《承包茶园合同书》种植的260亩)确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新寨茶场所有,土地上所种植的茶园和附属物(树木、果树等)仍归新寨茶场管理使用。2、《协议书》中所包含的其它范围,新寨茶场未进行过开垦种植的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联盟村集体所有,退还农民集体耕种。“(见决定书3—4页),而2010年6月2日普安县人民法院(2010)普行初字第10号《普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竟以“本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调解无效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认定1975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协议未完全履行,但已履行部分,并且第三人通过给付开垦费,承包给他人管理的土地,已经过20多年,不是原告所称第三人从未进行管理。被告在接受申请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日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适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专议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行决字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见该判决书2—3页),维持了普安县府行决字2号决定,导致群众被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此,大洼子村民的土地权属问题看来是再也无法得以维护的了,县府的决定,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理由,那么就应该着重看到两点,历史的实际情况是:新寨茶场许诺将大洼村民全部转入该场工人,并且建房给村民居住。这一许诺成为欺骗群众的假话,才导致了几十年纠缠不断的土地纠纷。以上承诺,却没有出现在1975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原因是什么呢?第一,当时大洼村民组负责人余国平证实说:“1975年,农业学大寨、新寨茶桑场场长肖明先来和我们队商量,把我们的土地并入茶桑场,人全部转入工人,国家起房子给我们住,后来他们说的都是假话,欺骗了群众,群众就一直有意见。盖章的时候我没有在屋头,是肖明先喊我爱人拿章盖的。他们写什么我也不知道”。余国平的证词,证明了新寨茶场的许诺确实存在,群众的意见来于群众几代人都觉得受了茶场欺骗。而1975年的协议,双方参与人确实都没有亲笔签字,而是茶场建好之后找相关人员盖章了事。余国平的证词与协议本身都证明双方1975年的协议未能体现的客观公正原则,都足以证明该协议并未体现双方真实意愿,依法应该予以否认。第二,新寨茶场当年为群众建房的选址还在。本组老年人都知道那是新寨准备给他们建房的地方,后来茶场的话竟说成了假话。第三,由于新寨茶场不先给群众建房,而要进入大洼子修建收青房,双方发生争议,群众要茶场先兑现为群众修房的承诺未果,所修房屋也因此被群众阻拦而停工,如今该建筑还在。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新寨茶场自始至终在欺骗农民群众,这就是历史,这就是直到今日大洼子人民群众一直不服的原因。现实的状况是:大洼子村民组农民群众被新寨茶场欺骗和豪夺了几十年,希望政府出面主持公道。如何依法公正处理农民与企业(而不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就是我们县人民政府要面对的问题了。在这里,作为政府领导首先必须准确地认识到,新寨茶场只是一个企业而非政府组合体,农业法人团体与新寨茶场法人团体同处于平等地位。我们不可以因为一方是农民,而另一方是国营企业就偏袒新寨茶场。而县府决定的事实已经表明,县府忽略了新寨茶场欺骗农民群众的历史事实,而以大洼子不服县府调解就找一些与事实本不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错误地支持了新寨茶场欺骗豪夺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这就十分容易引起这样的误解。一个不诚信的把欺骗人民群众为能事的企业——新寨茶场,把它的不诚信的欺骗人民群众为能事的恶名转嫁给了政府——普安县人民政府。因此,企业的不诚信也就演变成了政府的不诚信,这就会让老百姓更有意见了。县政府要把土地判给新寨茶场,那县政府是不是应该承担为大洼子村民集体建房和集体民转工的承诺呢?堂堂普安县人民政府有责任来为新寨茶场承担其欺骗人民群众几十年的恶果吗?既然县政府没有责任为一个非诚信企业去承担对民众的欺骗责任,那么为什么要去支持茶场对群众的欺骗呢?县府将这片土地收归国有为什么就交给新寨茶场管理使用,而不是交给大洼子管理使用呢?争议土地就可以收归国有了吗?因此我们认为,普安县人民政府“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许多要素,还需要进一步商量。简而言之就是:历史,新寨茶场欺骗了人民群众,现实,县人民政府应该结束其对人民群众的欺骗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强烈请求县府撤销县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协议书》的原因了。李县长,自古牧民者,贵在善断冤屈而明察秋毫。因此有“青天湛湛,明镜高悬”等等美誉。新寨茶场与大洼子纠纷的土地,原系大洼子村民用来造林的土地,请看该片土地承包户张从学、张从武证词:“我们1986年向新寨茶场承包文毕山、老虎沟、节季沟310亩山林土地来造林种茶时,当时这片山已经被人造林种上了杉树,杉树成活率大概有百分之六十(60%)的成活率,杉树已长成有两米(2米)来高,被我们全部毁灭后重新栽上了茶苗。垦植人、证实人:张从学、张从武,2010年4月4日。”张从学、张从武说的造林事实,足以证明该片土地原来是我们的林地,当时承包该地造林的农户为余国平、潘关西、卢关学、潘关礼、余光荣、卢关德、潘关富、潘顺国八人,有林业承包合同为证。这就足以证明,1975年新寨茶场与大洼子签订合同以来,一直到1986年11年期间,由于新寨茶场并没有履行对大洼子村民转工建房的承诺,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管理该片土地,该片土地的管理权一直在大洼子村民组。后来普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江西坡兴建万亩茶场,强势推进万亩茶场建设,普安县万亩茶场时任场长王登位到我组协商承包我组土地570亩,用于支持万亩茶场建设。并订立“合字第12号《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全文如下: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合字第12号立合同双方:甲方:大洼村民组;乙方:普安县茶场根据普府(88)通字第34号文件精神,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发、利用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立合同如下,违约方将受到法律追究。一、甲方将570亩茶园和荒山承包给乙方规划和经营。二、乙方将按专业经营的原则,凡已承包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村、组的农户。三、承包期为三十年,即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千另壹格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在上述期内,乙方有承包、经营决定权。承包期满后另行订约。四、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将重新进行规划、垦植等活动,甲方不得干涉。五、管理费的收交:凡二十为以上的承包户,从种植后的第六年起,每亩每年交管理费五元(其中交组三元,交乡、村各一元),承包另星土地种茶、果的农户,从种植后的第六年起,每亩每年交管理费三元(其中二元交组、一元交村),此费由乙方收后于当年年底前转交给乡、村、组。六、本事同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七、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村各持一份为附本。甲方代表(签字)潘关佑
乙方代表(签字)王登位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这一新的承包合同的成立,更进一步证明了新寨茶场1975年与大洼组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大洼组土地570亩的承包方是万亩茶场而非新寨茶场,新寨茶场在当时只是万亩茶场的一个分场,根本无权将土地承包给张从学、张从武他们。而且合同写明,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即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千零拾柒年九月三十日止。期满之后土地权属仍然是大洼组的,如果普安县茶场需要使用则另行订约。在如此铁证面前,普安县府又有何理由将大洼土地权属判归新寨茶场所有呢?以上这些,还是“历史”。下面让我们进一步看看现实。普安茶场的建设,曾经为普安县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财税方面也有过突出成就,但是,随着茶叶市场经营的惨淡等原因,普安茶场已经成了濒临倒闭的企业,国营制茶业逐渐被取消,私人制茶被放开,县政府对普安制茶业的管理不再像以前一样抓得紧,几个场主靠发包土地满足其私人利益。从始至终一直无权经营大洼村民组土地的新寨茶场,又是凭什么可以得到县政府下决定让他经营大洼子土地的茶叶的呢?靠的是新寨茶场以利益收买普安官员支持它。具体的例子是:新寨茶场向张从学、张从武收回该片土地后,即以该片土地“承包”给普安县某位县领导的亲人经营,直到2008年双方争执升级,县里作出决定双方暂停生产,该领导的亲人才被迫退出对该片土地的经营,使该片土地最终放荒至今。现在,我们可以从“历史”、“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面将本案总结如下:第一,新寨茶场不诚信的1975年协议已经被新的法律关系即1988年8月15日普安县茶场与我组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所否认,我组地应按新的协议规定在2017年合同期满之后退归我集体,而不是收归国有而交新寨茶场经营。第二,新寨茶场当时作为普安茶场的一个分场,对茶场承包经营土地不具有发包权,更何况是将我组的地“发包”呢?故其发包合同依法无效。第三,普安县府将农民集体与企业法人争议土地因“不服调解”而“决定”收归国有,而后竟无偿交给企业经营使用,这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国有土地无偿地交给企业经营,而且这个企业是一个不诚信的企业,如此偏袒的目的,竟是因为某位县府官员的亲人要借此名目实际占有农民群众该片土地的经营权,这是令人寒心的。第四,收归国有,目的是维护新寨茶场对该片土地的占有权,而置普安茶场与我组承包之事实于不顾,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我组人民群众特再拜李县长阁下,相信李县长不会总被身边小人长期蒙蔽,而能明镜高悬,察民深冤,最终作出英明之断。特以书敬呈,望亲收明鉴,体恤民情,维护我合法权益为盼。此 致谨呈:李如晴县长大洼村民组全体村民2010年9月18日

徐天奎 发表于 2010-9-19 20:37

关于普安县江西坡镇大洼子村民组不服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和(2010)普行初字第10号《普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之判决而上诉的辩护词

辩护人:普安县江西坡镇大洼子村民组。组长:卢关德。
联系电话:
辩护事由:不服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之决定和(2010)普行初字第10号《普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之判决。
请求:一、依法撤销普府行决字(2009)2号《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之决定和(2010)普行初字第10号《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之判决,依法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上诉受理费用被上诉人普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辩护如下:
一、县府《决定书》和县法院《判决书》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完全错误,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性。
我组人民群众在《大洼子村民呈李如晴隆县书》(以下简称《呈李县长书》)中已经通过大量客观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来澄清了本案产生的历史事实——新寨茶场通过欺骗的手段,1975年从我组群众手中骗取时任生产队领导的余国平的爱人项顺全为其加盖余的私章,其协议未经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完全由茶场一方单方面拟定而回避了我组群众民转工,为我组群众建房等重大内容,所以一直未能真正履行。我组土地事实上是按普安县茶场与我组1988年合字第12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给普安茶场的,这有我组与普安茶场时任场长王登位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证。
基于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县府《决定书》还要以1975年合同和1962年9月《六十条》,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法规为依据将该土地“收归国有”,而又“归新寨茶场管理使用”,这是借将土地“收归国有”而偏袒一个不诚信企业的表现,不能被视为客观公正的“决定”。而且从基本事实来看,该《决定书》不顾普安县茶场已经于1988年与我组签订协议之事实,不承认我与普安茶场新的协议关系,更是不正确的。因为普安茶场成立之后,新寨茶场只是普安茶场的一个分场,它更不可以越过普安茶场与承包户私定承包协议,更何况是将我组土地承包他人。我组群众已知新寨茶场无信誉,所以才与它纠纷不断,而后来承包户开垦该土地时,我们只以为是普安茶场发包的,谁知又是新寨茶场越权其事呢?
普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竟出现“被告(即普安县人民政府)在多次调解无效的基础上……进行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这样的语言,更是显失法律的公正性。县府《决定书》是“鉴于多次调解双方无诚意”。“无诚意”其实不等于“无效”。土地本来就是大洼子村民组的,这是事实,有县府土改档案以及我组群众造林承包合同等为证。“诚意”的丧失完全是因为新寨茶场欺骗我人民群众在引起的,怎么可以反过来归罪于我方呢?
县府为什么要“调解”呢?还不是因为土地权属原本就是大洼子村民组的!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所以才调解,“调解无效”就把大洼子土地以“收归国有”的形式强行给了新寨茶场,这公正吗?只怕说到哪里都站不住脚的。
二、1988年8月15日,普安县茶场与我组签订的《承包土地经营合同书》应该得到依法维护。
事实上,1988年协议的形成,也是县人民政府根据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执行后让普安县茶场与老百姓签订的。这是县府授意茶场执行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合乎国家法律要求的法律关系,应该得到依法维护。
敬请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有效证据的法律效率,撤销普安县府不合理的“决定”和普安县法院不公正的“判决”为荷!
三、普安县府以“经调查,1975年12月12日,普安县新寨茶场和江西坡公社大洼生产队为便于“农业学大寨”实现大寨县的规划,双方协商以大洼生产队为中心点进行了规划,并签订了2000余亩的土地《协议书》,该争议地块属当事双方《协议书》中2000余亩的一部分,面积370.4亩(图上球积仪量计算所得)。《协议书》上,大洼生产队有当时的生产队队长余国平及熊绍先、卢顺飞、罗其茂、余光荣、潘官礼的签名,新寨茶场方有肖明先、何光星、谯子江的签名,《协议书》签订后,新寨茶场于1976年开始在大洼生产队居民点东侧开垦种植小叶茶,至1979年间,种植面积约50亩,并在该点建了工人居住水泥平房三间。这以后,随着知青撤回,新寨茶场也就没有继续开垦。1984年,大洼生产队余国平等四户在文毕山、老虎沟、节季沟的土地上承包造林,新寨茶场未提出异议,1986年,普安县新建万亩茶场,新寨茶场于1986年12月30日与白石乡大金银村民组张崇学等四户签订了《承包茶园合同书》,《承包茶园合同书》中明确的面积共310亩(靠急桥210亩、靠大洼子100亩)和承包期限分别为10年和20年,在原开垦时,靠急桥210亩新寨茶场支付给张崇学等四户开垦费约6000元。但在开垦过程中,大洼方提出“该荒山属于大洼,应该跟他们承包才行”,白石乡大金银村民组张崇学、张崇武又同江西坡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荒山种茶园合同》,面积300亩,承包期为30年,地类为荒山,四至界限包含了与新寨茶场签订的范围。1994年6月,原大洼生产队余国平等四户承包造林的贷款到期,林业部门追收贷款,余国平等四户在文毕山、老虎沟、节季沟的土地上所种植的树苗被开垦成了茶园,经江西坡镇人民政府解决,该款就由承包人张崇学进行了偿还。张崇学、张崇武等在履行同江西坡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承包荒山种茶园合同》时,每年向江西坡镇人民政府交纳2790元的有偿承包费。1997年,大洼组王开忠提出有约三分饲料地在张崇学、张崇武承包地内,其种茶时解决未兑现,又由张崇学、张崇武负责了经济补偿。2007年,新寨茶场于1986年12月30日与张崇学等四户签订的《承包茶园合同书》承包期满,张崇学等四户未按合同将茶园交还新寨茶场,新寨茶场起诉到县法院,县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判决张崇学等四户将茶园交还新寨茶场,张崇学等四户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所提土地权属问题不属法院解决范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县法院执行局于2008年2月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后,大洼子村民3月中旬到茶园采茶,从而引发纠纷”为事实依据来决定此土地权属问题,目的在于什么呢?其《决定书》中提到的“文革”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调用的土地是不是就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判给新寨茶场呢?为什么知识青年撤回之后新寨茶场还有权利继续占用我们的土地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早被党中央国务院定性为“历史性错误”,“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历史全部否认,普安县府为什么还要支持这一错误呢?我组人民群众当时真不知道“知青上山下乡”有什么意识形态的错误,只知道调剂土地的肖明先等承诺为我们建住房及其民转工的事。承诺既然不履行,“知青上山下乡”又是错误的,凭什么竟可以作为新寨茶场占有我组村民土地的理由?而普安县人民法院之判决中有“虽然协议未完全履行……不是原告人所称第三人从未进行管理”等语,更是对法律之公正性不负责任之表现。法院的法官们当然知道“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中予以纠正,只字不提“知青”问题,便以含糊其词的“虽然协议未完全履行,但履行部分,并且第三人通过给付开基费,承包给他人管理的土地,已经过20多年,不是原告所称第三人从未进行管理”来进行论判了。这明显地曲意维护了被上诉人普安县人民政府的错误决定,叫人如何能够信任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工农兵学商,政教文卫群各不同职业不同社会地位的公民群体,都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的公民,为什么文革形成的错误,在农民群众身上就不是错误了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慎重执法,公正论断,依法判决才好!
最后,我们还要进一步申述我们意见的是:除了上述情况之外,那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你们还将承受着来自政府和上下级人情关系的压力,承受着不择手段志在必得的新寨茶场金钱打通的各种关系的阻碍来审理此案,你们的压力大,形势逼人。当普安县府和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荒诞的决定和判决之后,你们眼前的各种障碍已经形成。在以情牟私和以权牟私剧烈到白热化程度的本案案情中,我们只有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同志寄以热切厚望,希望你们能够公正判决了。
特此辩护


辩护人:大洼村民组
组长:         
2010年9月10日呈

徐辉国 发表于 2010-9-23 10:42

继续反映,大面积,多层次,多渠道,要把材料就像雪花样向上飘。

徐敬业 发表于 2010-9-26 00:38

还应该在猫扑社区,天涯社区这些大论坛上发表

徐长勇 发表于 2010-11-7 14:45

回复 3# 徐辉国


继续反映,大面积,多层次,多渠道,要把材料就像雪花样向上飘。

寿县徐孝毅 发表于 2010-11-7 17:10

据理力争,锲而不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重操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