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破矿难魔咒不能单靠矿长带班下井
9月27日,山东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规定煤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 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 次。(据2010年10月3日《大众日报》)继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规定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后,今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7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再次强调这一要求。即将于10月7日起施行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但是,公众对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前景并不看好。
针对外界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起不到实际作用”的质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9月9日信心十足地回应说,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矿长所固有的组织领导功能,决定了矿长带班下井的重要作用。
就在国务院23号文刚一下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便冒出了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带班下井的事情。对此,朝阳煤矿主要领导解释说:提拔7名矿长就是“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这可以称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范。
然而,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带班下井的事件仍在深度发酵:重庆市已未雨绸缪铁拳打击“假矿长下井”。该市近日出台规定,对于突击提拔矿长助理、虚假带班下井等行为,处以煤矿罚款15万元并责令整改,煤矿主要领导个人1万元的重罚。而山东省则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对象推延到了煤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不少于3次。显然是提升了领导带班下井的层次,与国家规定的相比,煤矿主要领导带班下井的次数也普遍提升,领导对象被进一步细化了。
不可否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击中了矿难软肋。落实好国务院23号文,确保煤矿领导和矿工成为“同一条绳上的蚂蚱”,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有助于真正避免和减少那些悲惨的矿难,让矿长和工人的家属不再每天担心吊胆。
但是,安全生产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的煤矿安全不是领导下井就可以高枕无忧,更不是领导下井,煤矿就会太平。必须承认,就目前中国国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指标而言,都远远落后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就更不要说那些民营小窑小矿了,再遇上“要利润不要命”的矿主,矿难不频发也就怪了。正如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所指出的,中国必须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才能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掌门人,赵铁锤局长的话切中了中国“燃烧带血的煤”的要害。
建立健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需要在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技术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做好扎扎实实的努力,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只是其中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高度重视,但不可顾此一点而不计其余,更不能以此代替其他。煤矿领导要深入到井下去,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上去,这才是对矿工生命最切实的珍惜与保护。否则,即使是矿长全部按规定带班下井,充其量也就是与矿工同生同死。
为此,需要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到具体生产企业,以抓矿长带班下井和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的决心和态度,抓好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用坚实的硬件设施来保护矿工脆弱而微小的生命,确保中国不再“燃烧带血的煤”。(星辰在线网友 徐云鹏) {:6_167:}加强管理,加强责任心,爱护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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