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0-10-29 06:24

徐国祥:对加强分城市房价指数发布的建议

 9月下旬,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公开征求《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意见建议,此举体现了政府统计开放与透明的姿态。与年初发布的房地产统计调查方案相比,《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在数据获得方式以及计算方法等方面均有显著改进。
  我认为,在改进和完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方法的同时,也应该改进数据发布方式。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发布时应当淡化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综合平均价格指数,重点发布全国分城市的房价指数。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综合平均价格指数与百姓的实际感受差异甚大,容易引起各个方面的误读。
 应淡化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综合平均价格指数,加强分城市房价指数发布主要理由是:
  第一,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城市之间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致使各个城市之间的住宅销售价格差距甚大,波动幅度也有大有小。单纯公布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综合平均价格指数意义不大。从网上看,目前国家统计局每月定期发布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其中涉及的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主要是平均数。如果某一时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房价增幅较大,而长沙、西宁等二、三线城市的涨幅相对较低,将纳入汇总的全国共70个一、二、三线城市的房价变动综合平均,势必会“掩盖”不同城市房价变动的差距,老百姓根据平均房价指数是无法知晓哪些城市的房价涨得快,哪些城市的房价基本稳定的,会引发对统计局发布房价数据的疑问。
  第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要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因此,加强分城市房价指数发布,有利于三部委及时对各城市房价走势进行跟踪和评估,并作为考核与问责的重要依据。
  至于如何加强分城市房价指数统计与发布,我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在国家统计局发布分城市房价指数的同时,各地方统计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及时发布城市房价的详细分类指数。《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在调查内容中明确规定了成交住宅所在小区或社区名称、位置、住宅类型、住宅所在区域、住宅所在地段等内容,这就为各城市作分类指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统计部门可在充分考虑样本代表性的基础上和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按地理区域公布内环内、内中环、中外环、外郊环和郊环外的分类指数,也可按住宅类型分为新房和旧房、商品房和非商品房、高档房和普通房,以及多高层、别墅等分类指数。这样的分类指数就会更贴近实际。
  第二,分城市房价指数统计结果准确性需要被调查者的密切配合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问题在我国非常敏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如果被调查者不配合,就无法取得准确的数据。因此,建立一套对敏感性问题的调查制度和政策,以便使被调查者愿意提供真实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欧洲有些国家统计法制健全,明确对个体统计调查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对被调查者的数据进行严格保密,而我国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规范。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统计研究中心主任)

徐玉杰 发表于 2010-10-29 10:17

{:6_167:}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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