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司法改革应“去政治化”
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两年来,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四分之三。总体而言,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2010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是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基本未触及司法体制的变动;大多数改革措施仍然是小修小补,进步不大;公正廉洁执法年年讲,但不从根本上制约权力,效果必然欠佳;改革力度有限,步伐放缓,如2009年引发热议并有望并入地方司法体系的铁路法院最终仍以专门法院的身份保留,讨论多年的少年法院试点仍是空中楼阁。
某些方面进一步倒退,如司法巡查制度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等固有弊端;律师管制的过度严厉,对本已困难重重的律师正常执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司法体制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有增无减,成为牵绊改革前行的强大阻力,甚至制约了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开展,司法的独立性遭受了更大损害。
政治话语对司法改革的全面主导、政治口号直接作为司法政策、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反复重申、司法人民性的过度强调、调解优先政策的持续强化、律师整风运动的开展、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敌意上升等,反映了司法理念的保守化和意识形态化倾向,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在不断加强。
尽管司法现代化仍然是改革的大方向,但较之于上一轮充满理想主义激情的司法现代化改革,新一轮司法改革显得更为保守,对政治的回应更为积极主动,导致民众和学者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困难重重,阻力巨大,司法改革的攻坚工作何时启动,尚难预测。
司法改革攻坚,“坚”在何处?
“坚”,集中体现于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长期被视为禁区,举步维艰,作为政治体制一部分的司法体制若要改革,很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不可轻举妄动。这样的误解导致司法改革长期以来陷于停滞状态,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已成为改革的桎梏,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司法体制尽管属于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但却是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司法体系基本属于中立性、工具性、功能性的治理技术问题,绝大部分司法改革措施无涉“政治”。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采取去政治化的技术和策略。实现司法与政治的分离,司法的归司法,政治的归政治。同时,鉴于司法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司法改革则可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之一。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推进司法改革,具有广阔的空间。除了社会主义道路和**领导的底线外,几乎所有的问题在理论上都可以转化为法律技术问题予以考虑和完善。例如,强调“调解优先”源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稳”的政治任务,但法院重视调解并不一定要“调解优先”,更无需规定调解率的硬性要求,调解只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规范律师执业、加强律师监管的目的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无需发动政治化的整风运动,更不应矫枉过正地要求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近年来,司法改革越来越偏好以政治口号直接作为司法政策,抽象地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似乎在坚持政治性,但这些司法政策和改革举措往往笼统含糊,令司法机关无所适从,甚至反而提供了任意取舍、解释和适用的机会,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应避免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即使“政治”问题也可纳入司法体系并彻底解决。运用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技术,推进司法体制的根本变革。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巩固年,60项改革任务有望基本完成。改革重点包括推进建立审务督察制度、诉访分离制度、法官廉政档案制度,完善死刑复核的法律程序、检察监督,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
期待新一年司法改革直面危机,有力地冲击司法体制的痼疾,实现司法体制的实质性变革,从而化解社会对司法的失望和不满。
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去政治化,中国的司法改革才可能走出停滞不前的困境,最终迈向公正、高效、权威、独立的现代司法制度。■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本文节选自《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 {:6_167:}司法改革----应去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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