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城市化和公民权利
如果某些权利不能为所有的市民或公民所共同拥有,那就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成为一个城市或社会的不公不义的规定。2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达46.59%,只用30年时间就赶上了西方200年的城市化历程。在这个加速的过程中,非自然的城市化存在着两个层次上的公民权利伤害。
第一个发生在强行征地和拆迁的过程中。不少城市化是农村土地变成城市用地的结果,许多农民和他们的后代,因此永远不得不成为“市民”而另谋生路。第二个发生在难以成为真正市民的生活状态之中。许多进城打工的农民被迫成为“亦工亦农、亦城亦乡、颠沛流离、候鸟一般的‘两栖人’”。如果城市化难以避免,侵犯公民权利却是可以避免的。如果第一层的伤害已经造成,至少可以用避免第二层伤害来减轻第一层的伤害。
说到城市化,我要讲一个故事。
一位朋友到美国来访问,谈起对我居住的湾区城市的印象,说除了旧金山,像伯克莱和奥克兰这样的“城市”,在中国只能算是乡下。美国的许多城市确实没有中国城市那种喧闹、繁华、熙攘的外貌,既没有高大的建筑,也没有宽阔的街道和鳞次栉比的商店,更明显的是街上很少能见到一堆堆的行人。
在美国,旧金山地区算得上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这种城市化主要是就公民的“市民生活方式”和“市民文化”而言。住在城市里的居民没有任何户口的限制或身份的区别,所有居民都有机会参与城市的公共事务,如社区计划的听证会,选举时的投票或助选、慈善和义工活动、出版社区小报等。所有居民也都可以平等享受市民的权利或服务,如投票选举学区代表、市议会成员,免费的公立学校,社区图书馆,或贫困户社会福利。
美国西部的许多城市是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自然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初,奥克兰就曾是美国西部铁路的一个中心,许多从事与铁路有关工作的人住在这个地方,渐渐发展出一个城市来。奥克兰大多数的居民曾属于“蓝领阶层”,所以这一带的房子都不大,一般是两三个卧室,加上厨房和饭厅,一个浴室兼厕所。但是,每栋房子都有一个开放的前廊门庭,这个开放的前廊门庭见证着20世纪初市民交往的空间和方式,那时还没广播,也没有电视,前廊门庭是市民们聚会交流、传播消息、议论事情的地方。
城市生活使得市民们能便利地相互交往,及时参与跟他们有关的共同事务,这是历史上市民文化与共和政体能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还是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市民自治都是这样形成的。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中的人们享有一些共同的“市民权利”。罗马的公民分成“自由民”和“奴隶”,是以财产来区分的等级身份,但两种身份的公民都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市民权利”后来演化成国家范围内的“公民权利”,仍然叫作civil rights。
“市民权利”或“公民权利”都是以所有人相同的“人”的平等为基点。如果某些权利不能为所有的市民或公民所共同拥有,那就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成为一个城市或社会的不公不义的规定。
现代城市化并不总是与现代“公民权利”一起同步发展。在西方,19世纪后快速的城市化伴随着工业革命而发生。这种城市化起因于农民自行选择的“逃离农村”。农民进入城市是为了寻找更好的经济发展机会,人口流向城市是由于农村和城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差距所造成的。农村靠天吃饭,劳动收效低,生存艰难,相比之下,城市能提供工作机会,还有比较好的就学、医疗条件。
但是,从农村进入城市的移民,往往成为他们新生活世界里的“外来人”和“下等人”,他们与其他市民的同等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他们和城市的其他“下等人”一样,为起码的温饱而挣扎,根本无暇考虑到自己的市民权利和市民文化。世界上许多大城市所存在的“贫民窟”,便是这些下等人的集居地,成为“丑恶的都市化”的特殊景观。
然而,这些都正在或已经成为历史,而考察与回顾这些历史,就可能给我们的城市化以很多有益的启示。http://img.ifeng.com/page/Logo.gif {:6_167:}城市化不能伤害百姓 {:6_134:}《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没有城乡差别的,而是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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