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代表:建议刑法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
./W020110306806144243313.jpg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郑赫南)“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既要包括直接利益,也要包括间接利益。”今天上午,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代表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对腐败收益(受贿收益与行贿收益)“一追到底”,既是群众的愿望,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 “当前我国贿赂犯罪高发,对行贿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徐安分析说,行贿者往往可以获得大量政府订单、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廉价的土地资源。2010年,全国纪检系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达1.59万件,直接涉案金额高达42.66亿元,尽管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仍显不够,“有些行贿者把多个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却没有被追究。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行贿者也大多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所得也很少被追缴。” 徐安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对行贿所得的追缴,一直限于犯罪产生的直接利益,对诸如以行贿手段得到交易机会,进而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取利润这类间接收益则未纳入追缴范围。而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追缴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的精神不相符。 为此,徐安经过精心准备,将领衔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的议案》。他建议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罪”中增加一款内容:“对行贿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行贿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其他与行贿罪有关的条款相应调整。 这是否会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不会,我们本来就提倡‘重事实、重调查、重实物证据’,不单纯依赖言词证据。”徐安告诉记者,随着手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金融业的繁荣,社会信用体系日渐完善,大宗现金交易将更加“有迹可寻”。 “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到要打造‘廉洁政府’,增设追缴犯罪所得条款,可以增强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惩治预防腐败。”徐安最后表示,建议刑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此作出修改。
{:6_134:}查出受贿的,必查行贿的、监管的、主管的。该撤的撤、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杀的杀。否则,反腐永远是一句口号,而且这句口号要喊上百年、千年! {:6_167:}连带责任 {:6_167:}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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