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1-3-13 10:33

徐安:加大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中国江苏网3月12日北京报道: “近年来,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仍明显不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徐安今日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人民群众对依法查处行贿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不仅希望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希望追缴行贿者所得的直接和间接利益,有效遏制行贿犯罪。”他呼吁,通过修改刑法有关条文,加大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实践中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一直仅限于因犯罪所获的直接利益,对以行贿手段得到交易机会,进而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取利润这类间接收益未纳入追缴范围。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犯罪所得解释为通过行贿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我国已加入该公约。
  徐安建议,立法机关以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行贿犯罪条文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加大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当前已经制定的法律在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存在。”徐安还表示,“检察机关虽然对诉讼活动负有法律监督责任,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具体、不够完备等原因,目前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系统的诉讼监督法。”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组织立法调研,早日完备诉讼监督法律体系。 (本网特派记者 王瑶 徐关辉 戚阜生)

徐晓夫 发表于 2011-3-13 14:17

{:6_134:}行受同罪、同罚、同处!

徐玉杰 发表于 2011-3-13 18:00

{:6_167:}修改刑法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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