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凡:房价调控不能替代制度改进
价格要么是市场自愿交换的结果,要么是机制缺陷叠加于市场价格之上的结果。如果价格只有硬币的这两面,那么做一件事就够了:放任市场价格自行管理,只对机制进行修补。问题是,在初级市场经济中,价格成了多棱镜,既有市场自发秩序的成分,也有利益群体自利定价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价格构成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如何界定合理价格水平,因为有不同的定义标准而变得困难。而利益格局对利益稳定性的天然追求,又会令价格的管理在同一目标下发生种种偏移。房价就是如此。
按照“国八条”要求,各地须在一季度前出台房价调控目标。53座城市出台的2011年房价控制目标,除最后出台的北京提出降房价外,多数城市心照不宣地采取了与GDP挂钩的房价调控目标模式——涨幅控制在大约10%。民意大哗,普遍质疑10%的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目标”还是“涨价目标”?一些城市将调控目标设定在新建住房项目上,会不会用保障房价拉低平均价格,为商品房价持续上涨腾出空间?住建部摇头,敦促地方“听取民意,酌情调整已发布的房价控制目标”。
这里面的问题有两个:其一,房价调控目标能不能与GDP挂钩?其二,民意是否应成为价格管理的重要参考。
我的回答是:其一,尽管各地普遍的与GDP挂钩的房价调控目标模式,引发判断差异极大的解读,但这一模式既不缺乏政策依据,更有现实依据。按照“国八条”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GDP本来就是房价调控目标的重要参考因素。而在多数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实环境中,楼市与GDP的相互作用也是客观存在:房地产拉动GDP增长的比重一直就偏高。与GDP挂钩的房价调控目标模式,只是二者关联度的倒装句式表达。
其二,只有市场才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民意没有,政府也没有。每一条民意的背后都是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者的视野中,价格预期永远是物美价廉,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价值。若以消费者意见为价格主要参考标准,不仅可能抑制生产活动,还可能会令市场彻底萎缩。在当下消费者主权缺乏的市场环境中,提倡对消费者主权的建构和重视是应该的,但不应主要体现在价格形成体系中,而应该体现在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中。在政府的视野中,房价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事实上已经上升为能否安居乐业、能否通过楼市调控扩大消费内需的战略问题。但是,宏大的战略目标非房地产市场可以独自承担,更非用强力行政手段降低房价即可实现。
政策要实现良好预期,离不开程序的适当。房价高企,内在生成因素是土地价格垄断作价和营销环节的机制缺失,外在因素是流动性泛滥,民间缺乏投资渠道。如果这些结构性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加以改进,那么,即使房价在强大的行政压力下暂时低头,其非理性上涨的动力也不会衰减。楼市调控仍然有可能陷入往年西西弗斯式的循环往复当中。
价格不是真正的核心问题。多数城市的调控目标与民意预期反差过大,固然表明的是对楼市注入有限理性的目标诉求,而不是对楼市进行更彻底的理性化改造。即使北京的降价目标,也存在不确定性。新建普通住房价格“稳中有降”的目标,意味着在北京建设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形成机制必须有所调整。而调整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价格下降。过去实行的招拍挂制度是“价高者得”,如果仍然全面实行这一制度,则土地价格要么降不下来,要么拍不出去。二是能否去除营销环节的投机因素。此前,“商品房明码标价”等制度已经出台,不当抬价空间已经受限,新建普通住房降价的目标,意味着对于新制度的执行监管将大大加强。否则,降价同样难以达成。需要注意的是,“稳中有降”还可能引起非正向的应对。比如,在资金链宽裕的情况下,捂盘惜售以待市况好转,或者降低建安质量以保盈利水平。如果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一方面,完成降价目标需要以降低产品质量换取,另一方面或许需要价格管制。这绝非能持续存在的市场规则。
管价格是吃力未必讨好、管制度则是吃力有可能讨好。说到底,53座城市调控目标模式与住建部之间的落差,根子在土地财政依赖症。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随着中央政府对于财税掌控力度的强化,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经营获得财税支持的倾向日趋显著。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天然决定了地方政府对于楼市调控的视角:一方面要坚决执行楼市调控的方针,另一方面又恐调控的力度节奏把握不好,伤及地方财税体系,从而影响地方经济建设和政绩考评。从这个角度说,不约而同的房价调控无降价的选择,其实点到了楼市非理性的要穴:地价构成因素的复杂性和功利性是更重要的原因。
真正从民意出发,楼市调控的目标不仅在于满足居民的居住权和改善性需求,还在于拓宽境内外的民间投资渠道,降低人们的通胀预期,更在于让结节已久的财税制度真正改进。这其中,既包括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分配进行制度性研究,也包括对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财税分配进行调整。价格具有相对性,如果地方和民间的财富使用和创造能力显著提升,那么地方对于土地的敏感性就会降低,民众对于通胀的敏感性就会降低,这将为地方政府的治政和民间投资行为带来深刻变化。
对房价的调控,决不能成为房地产制度改进延缓和偏移的理由。 {:6_167:}房价调控不能替代制度改进 {:6_134:}一抓就死,一放就散,反反复复,民意何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