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1-9-8 07:44

徐明轩:被害**利缺失比双黄蛋判决更可怕

  比偶然的“双黄蛋”判决更可怕的,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视法律为儿戏,却不用承担责任。
  据《法治周末》报道,1995年,山东东明县仝建华因为见义勇为,被李国夺用枪打成重伤。东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刑案,以及仝的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4月,法官代艳春通知仝领判决书,法官给了他两份案号相同、结果不同的判决书:一份判处李获刑3年、缓刑5年(即不坐牢),但对仝有民事赔偿,另一份判处4年实刑,但无民事赔偿。仝当即表示:一定要让李受实刑。但法官还是让他“考虑考虑”。
  之后,县法院还是一审判了缓刑。之后经过抗诉、发回重审,最终东明法院判决李获刑4年,赔偿仝建华7万余元。仝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被驳回,这意味着作为刑案的受害人,他已经用尽了法律救济手段。更让仝郁闷的是,7万元赔偿他没拿到一分。他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但执行局就是不立案,受害人至今没拿到一分钱赔偿。
  显然,仝建华愤怒的对象,已经从开枪伤害他的凶手转到了法院的审判不公;又从实体判决本身,进一步转向审判中一系列的程序枉法。作为刑案的被害人,仝并不觉得这个有罪审判还了他一个公道。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案被害**益方面存在一系列不足:被害人对于凶手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难有保障;即使不满刑案判决,也不能单独提出上诉,只能向检方申请抗诉;附带民事判决的赔偿往往难以执行到位……有数据为证,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受理的对刑案的申诉中,有30%以上是被害人提出来的。
  就本案而言,法院搞出“双黄蛋”判决,让仝“选择”,这不是在尊重被害人对刑案审判的参与权,也不是在引进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而是利用被害人急需得到赔偿的弱点,对其要挟:想要赔偿?就得让凶手得到缓刑。这显然违背了法官的中立立场。
  而且,仝已明确表示不接受缓刑的判决,但法院还是一审判处凶手缓刑。仝当时就向东明县检察院举报了此事,副检察长也说“这简直是拿国家的法律当儿戏”。但结果呢?这么严重的程序违法本身,并没有推翻原判决,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受到追究;就更别提三个人的合议庭只来了一个法官、审案的法官还趴在了桌上、被害人的法庭发言未完全记录等程序“瑕疵”了。
  如果不是东明县法院搞出雷人的判决“双黄蛋”,仝建华的遭遇恐怕很难得到媒体关注。目前,新《刑事诉讼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刑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得到刑诉法的周全保护。比偶然的“双黄蛋”判决更可怕的,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视法律为儿戏,却不用承担责任。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徐晓夫 发表于 2011-9-8 15:25

{:6_134:}不管如何,双黄蛋的结果,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因为一就是一,决不能一等于二。

徐玉杰 发表于 2011-9-8 17:06

{:6_167:}法律都有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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