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学校保证学生安全岂能“嫁祸于人”
就在这份《安全责任状》上,明白无误地写着:非住校生因上晚自习的往返途中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全部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责任;因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在校内滞留、玩耍、打闹等,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看来,如果家长签下这份协议,孩子离家后出事的责任都得自己兜走,学校一点责任也没有。 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好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既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学校就无法推脱掉履行义务。企图通过强迫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形式,推卸和转嫁学校监护责任则是徒劳的。学校不能因为签订协议就排除义务,更不能因为不签协议就剥夺学生正常的教育权利,这种违法合同不具任何效力,显然也是个无效的协议。无独有偶,依据北京一位听众给央广新闻热线提供的小学生课间户外活动普遍受限的报料,央广记者随机走访和了解了北京海淀区、西城区、朝阳区、东城区近10家不同的小学的“课间十分钟”,发现随机所选学校却有着同样的要求——课间十分钟请在室内活动,不许到室外去。其理由很简单:确保学生在校安全。“3000多孩子,就一个操场,如果是没有组织的会有安全问题,同时室外活动孩子们的稠密度特别大,容易有安全问题。孩子一打铃全都往教室外跑,全都下楼玩,楼道里很容易出现踩踏事件,太危险了!”(10月12日 中国广播网)
从表面上看,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不许到室外活动,其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可能会消除,但却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埋下了间接的巨大隐患。不仅是使学生们当下过得有点“憋屈”,而且将为他们留下长远的“隐痛”——身体素质下降。1985年,原国家教委、国家体委等部门在28个省区联合开展了《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此后的1995年、2000年、2005年又进行了相同规模和内容的调研。4次调研结果对比表明,“90后”则在机能和素质方面呈现全面下降,耐力下降尤甚,部分年龄段甚至退回到了“70后”的水准。如今,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持续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学生安全,就得让家长把责任全部揽下;为使课间十分钟不发生安全事故,就得把学生全部圈在教室里。学校通过显失公平的协议和限制学生活动这种简单得再不能简单的办法,来解决学生安全问题,既是“嫁祸于人”,也堪称为典型的懒政惰政行为,极其不负责任, 应当予以纠正。
的确,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比较严峻。面对现状,对学校保证学生安全的初衷和努力不可否认。但是,解决学生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工程,需要相关的法制规范保障,需要扎实的安全防范教育与技能培训,需要校内设施安全度的全面提升,需要安全保障机制的配套完善,需要道路交通的积极配合,等等。总之,学生安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想简单了,做简单了,后果就复杂了,甚至是付出血淋淋的沉痛代价。
{:6_167:}学生在校学习,学校就有责任。 {:6_134:}只要学生在学校的视野之内,学校就有承担学生意外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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