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1-11-8 08:20

徐明轩:纵火疑案考验“疑罪从无”原则

如果纵火真的是张社法所为,应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为何改判为3年?这有以“疑罪从轻”代替“疑罪从无”之嫌。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2009年10月29日,河北邯郸市魏县一油漆厂突发大火。2010年8月31日,跟老板有过纠纷的村民张社法,被警方认定为纵火犯,张还被指控有另两项罪名。但张当庭翻供称,火灾发生时他在千里之外的山西太原打工,是警方刑讯逼供,他才被迫认罪。其辩护人指出本案证据存在严重疑点,办案程序也有违法之处。
2011年6月30日,魏县法院再次判决有罪,但总刑期从原先的11年,改为4年。目前此案正在邯郸中院二审。
司法机关指控一个公民,应该全面、清晰地证明其罪行,而不是让公民自证清白。如果事实清楚,就该判罪量刑,如果存疑,就应宣判无罪——疑罪从无。
本案的关键是张的不在场证据。张在太原打工工厂的考勤表显示,事发时张在上班。但法院以表格上其他地方有涂改为由,不予采信。张的工友也证明张没有离开太原。法官追问:为何在警方做笔录时说“不知道”。工友回答说:当时公安对他回答不满意,称“张社法都已经承认了”,所以他只好说“不知道”。
控方的证据主要只有两条,一是张自称在刑讯逼供之后做的供述,二是油漆厂一个电工的证言。但辩方提出“怀疑”,其证言不仅与事实有出入,而且电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火灾由电路引发,而不是纵火,电工要担责的。而且消防队也仅“初步”认为由外来火源引发火灾,未确定就是纵火。
上述有罪证据,以及辩护的无罪证据,是否对确定张的罪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公众、专业人士仁者见仁。但在本案被中院发回重审之后,出了怪事。据张的女儿说,法官承诺他们不上访也不再上诉,就可轻判。
更吊诡的是,今年6月魏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依旧认定三项罪名成立,但刑期从原先的11年降为4年;其中,放火罪从10年降到3年。其辩护人称:火灾损失36万多元,如果真的是张所为,应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为何改判为3年?这里面有以“疑罪从轻”代替“疑罪从无”之嫌。
早有学者指出:“疑罪从轻”,其实还是“疑罪从有”,是司法机关没有坚持“无罪推定”的法定原则。若是证据存疑,就不能用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稀泥”。 http://img.ifeng.com/page/Logo.gif

徐玉杰 发表于 2011-11-8 08:51

{:6_167:}冤假错案何其多

徐晓夫 发表于 2011-11-8 10:14

{:6_134:}疑,即为不确定。不确定的证据,怎么能做为宣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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