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1-11-15 08:54

徐武等"被精神病者"致信人大 建议修改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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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作喜  2007年12月,内蒙古民警高作喜在公安分局值班室,被6人(其中4人是民警)针扎昏迷关进精神病院。高作喜认为自己“落入一个设好的局”。几年来,他坚持向“设局”者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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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  今年4月,徐武逃离关了他四年的武钢第二职工医院,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不到十天被武汉警方带走。据徐武介绍,他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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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宝泉  2010年4月,因拍摄群众上访照片,湖北十堰市民彭宝泉被派出所带走,次日凌晨被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2日,经北京安定医院专家确诊,彭宝泉没有患精神病。
  本报讯 昨天,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
  近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五名“被精神病者”以公民建议的形式,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和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建议信认为,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如深圳女子邹宜均在2006年因家庭冲突被母亲与兄长委托他人以绑架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又如福建金店老板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后送进精神病院。
  为使《精神卫生法》和《民事诉讼法》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衔接,五人建议,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
  昨天,这份由五人亲笔签名的建议信,分别从湖北、福建、上海和内蒙古五人所在城市,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
  ■ 专家说法
  建议有助保精神障碍者权利
  民诉法博士孙邦清支持五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民诉法的建议,他认为如果立法机关能够采纳,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将有重要的意义。
  孙邦清分析称,现行民诉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如果有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送他进入精神病院的又是他的近亲属,那么当事人在住院期间是很难获得司法救济的。
  他认为可以借鉴澳门民诉法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问题规定,无诉讼能力行为人如果和监护人有利害冲突,可以委托代理人。
  此外,对于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亦应作出相应修改,应当允许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于患者住在医院本人实际上无法做到,他只能委托代理人申请,这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被精神病人”被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
  ■ 信件摘录
  ●立法的难处在于全面考虑可能被滥用的因素。但是有了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经历,我们能够深刻理解在入院之后,不被当人看,一切只能委曲求全的无力感。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当监护权被滥用,医院又缺乏对利益冲突的审查能力,或有意无意地忽视明显存在的利益冲突,我们这些“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人”,自主权被剥夺,利益被不当代表,置身于完全无助的境地。
  ●假如被困医院的时候,我们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医院接受这种委托关系,院方有机会聆听我们,或者我们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可以降至最低程度。
  ●作为一群曾经历过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无论我们是代表正常人,还是曾经的疑似精神病人,抑或是精神病人,我们只希望在权利受到限制之时,法律能确保我们作为一名公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代表的权利,给我们每个人留有自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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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明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被妻子下**,醒来后人已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五百多万财产被妻子变卖转移。近两个月后,医院对他做出“无精神病性症状”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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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德2009年3月,周铭德在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棍棒打昏、绳索捆绑后,送进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当晚被注射镇定剂等多种药物,并一直被强制注射至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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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周铭徳在上海一家邮局寄信给全国人大。  ■ 对话
  昨天,本报记者对话建议信的发起人彭宝泉。对于发信目的,彭宝泉表示,只是希望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提些切实的建议。
  “为了更多人不再随便被‘代表’”
  公益组织指导写建议信
  新京报:为什么会写这封建议信?
  彭宝泉:因为被强制收治过,我们能体验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从网络上,我们了解到《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在修(制)订前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希望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提些切实的建议。
  新京报:你们来自不同地方,怎么联系到一起的呢?
  彭宝泉:我们在有了“被精神病”的经历后,都曾向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寻求并得到过法律方面的帮助,因此有了联系。这次写信,也是我们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得到了衡平机构的指导和整理帮助。
  写信时曾怕报复
  新京报:你们都是被自己的监护人、单位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现在又向全国人大写建议信,不怕遭到报复吗?
  彭宝泉:说实话,怕过,但寄这封信,不仅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我们五个都是一样的想法,就是为了更多人不再遭遇随便”被代表”。
  新京报:你们如何写出这么专业的法律建议书?
  彭宝泉:就是被那段“被精神病”经历逼出来的,被强制入院时,我们都知道是不对的,充满了愤怒,但却不知道他们究竟错在哪儿。重获自由后,我们通过网络,通过媒体和公益组织的帮助,才知道错在哪儿?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漏洞?怎样去保障自己的权益?
  “被精神病”未获道歉
  新京报:你认为你们提出的建议,有可行性吗?
  彭宝泉:任何法律,都是考虑大多数人的情况,我们考虑的还是“被精神病”的状况。被精神病者被强制收治到精神病院后,也被视为无诉讼行为的人,说话没人信。但如果法律赋予他们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他们就有话语权。另外,现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也赋予非自愿入院患者通讯权、会客权,以及申请复诊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帮助代理自己在强制住院期间的各种事务。
  新京报:你个人目前情况怎么样?“被精神病”后,相关机构跟你道歉赔偿了吗?
  彭宝泉:一直到现在,没有任何机构或任何人就此事主动跟我沟通,今年,我对当地**门的行政诉讼已经败诉,我对当时强制收治我的精神病院的民事诉讼,从今年2月开庭,8月再次开庭,至今也没有判决。
(新京报)

徐晓夫 发表于 2011-11-15 10:11

{:6_134:}政府为什么这样害怕上访的人?把上访人“被精神病”的做法,是法制中国的明智之举吗?对“被精神病”的人员不屑一顾,而“制作者”仍然逍遥法外,这是中国“以事实为依据”、“有法必依”的执法准则吗?

徐玉杰 发表于 2011-11-15 15:54

{:6_167:}不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还不让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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