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兵:让消费者有尊严地消费?
上世纪80年代,本市盘旋路西南角上有一家小小的糖酒铺子,铺子的墙上张挂着一则服务公约,其中有一条“服务员不得殴打顾客”,令年少的笔者不禁为之股栗,原来买东西还存在挨打的可能性啊。 上世纪90年代,笔者刚到一家大型商场工作,商场的服务公约已经明文规定,营业员不得与顾客争吵,违者除名。当时的口号是“顾客是上帝”、“顾客永远是对的”,这条规定让许多脾气火爆的营业员委屈了很久才适应,为此还专门设置了一项“委屈奖”。迈进了新世纪,商品已经称得上是极大丰富,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也空前富裕,但消费者受到的对待似乎变得更加复杂和恶劣了。上超市消费,出门居然有人要你开袋验货,如有怀疑甚至要搜身检查;去银行取钱,被告知又“享受”了某种新型收费项目。至于怒砸奔驰,小区绿地变停车场,已经成为典型案例……
30年的市场经济发展,最初的消费环境、消费产品、消费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对于缺斤短两、伪劣商品、服务不到位等传统的侵权现象来说,现在的消费者遭遇更多的是对尊严的侵害和有失社会公平公正伤害,有如“地沟油”上桌——经常是对消费者整体权益的严重侵犯。
按理说,在市场经济已经得到基本确立的今天,消费者应该拥有行使手中的货币进行投票的权利,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良经营者踢出场。但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的经济发展都有意无意的把生产者和资本方当做了“上帝”来加以保护和维护,纷乱复杂的市场让消费者变成了弱势群体,让有尊严的消费成为每个消费者为之向往的目标。
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等价交换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心理活动,一种建构消费者自我认同、消费者与社会良好关系的社会行为。消费尊严是一种高级的心理需求,消费尊严往往比消费本身更加重要。消费者都希望通过消费,赢得社会的尊重,完善自我。消费不仅是让消费者花钱,而是要让消费者受到尊重;而尊重消费者首先就是尊重消费者的尊严。从这个角度看,有尊严的消费应由两个方面的构成。
首先商家要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地位平等、公平正义、诚实友爱、相互尊重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格尊严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一己私利而忽视和践踏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必将使和谐消费难以维系,乃至破坏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毒奶粉”事件即为一例,不仅严重伤害了消费者,而且给整个行业带来灭顶之灾。
市场经济的动力来源于利益驱动,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以质好价廉为目标,而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追求,两者是一种博弈关系,但绝不是零和博弈,消费者和经营者更是一种共生关系。所以,每一个经营者都要懂得——人格尊严权是消费者作为一个人“天赋的”基本权利,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最终不是生产者决定的,也不是经营者决定的,而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所决定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掌握在消费者手中。
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尊严,不仅在实际利益被侵犯时要维权,在自己的尊严受到侵犯时更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拥有四项基本的权利:“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这四条每一条都蕴含着消费者的尊严。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象,一是维权成本太高,费时费力,信息不对称,程序繁琐,遇上强势的商家暗箱操作,很难说不会是店大欺客的结局;二是霸王条款难以清除,尤其遇到一些设计垄断行业时,消费者只能在接受和不接受之间选择,弱势地位难以改变。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管理部门存在执法漏洞,被不良商家利用,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氛围,恶化了消费环境。但即便如此,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也不要消极对待,向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说“不”,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次维权都是对社会的公平公正的推动与完善。
来源: 兰州日报 编辑: 沈晓芳(实习)
{:6_134:}要想有尊严,除非不消费。 {:6_167:}楼主太厉害了!楼主,I*老*虎*U!
要想徐氏宗亲网好 就靠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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