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3-2-5 19:07

徐生坛:“性贿赂不构成行贿”是不是一种鼓励



  随着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有关“性贿赂”的话题,再次被公众关注。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的手段仅限于“给予财物”,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而“性”只是给目标带来一种感官的享受,因而赵红霞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贿。另外,“对于官员来说,仅仅接受这样的一种性服务,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可按相关党纪处分。”(2月2日人民网)
  按照许昔龙律师的说法,凡是给目标提供了非物质性利益的行为都不能算行贿,凡是接受了对方非物质性利益的行为也都不能算受贿,这合情、合理吗?
  比如说,某人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花巨资请某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国外旅游,途中除了为其支付游山玩水所需的所有费用外,还为其出入欢场的巨额开支买了单,但他始终未给予对方任何“物质性利益”,他的这种行为算不算行贿?那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算不算受贿?
  贿赂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财物;2、财产性利益;3、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显然属于“非财产性利益”。既然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那么,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通过非法手段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服务的行为就应该视为一种行贿行为,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非法途径接受对方提供的性服务的行为也应该算作一种受贿行为,我们又怎能将这样的性贿赂排除在“行贿”范围之外?
  许律师认为,对赵红霞来说,通过与目标上床并拍下视频是其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赵红霞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贿。这样的说法同样难以服人,难道赵红霞是一位性工作者、她所在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提供性服务项目?如果不是(没有),她色诱雷政富们的行为又怎能算作“工作”和“职务行为”呢?
  如果赵红霞因为向涉事官员提供的是“感官的享受”(而非“物质性利益)而不构成行贿,那么,雷政富们会不会认为自己接受对方提供的“性服务”是出于人与生俱来的动物性本能而与官德、党纪无关呢?我想会的。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在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事件中,赵红霞只是一条小鱼,这条小鱼背后的“水”很深。如果赵红霞们得不到应有的惩治,那么,她们的后台老板及涉事官员们的罪责也很可能会随之减轻,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也许,许昔龙律师关于“性贿赂”的解释并不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然而,在官员艳照不断流出、权色交易接二连三被曝光的现实语境下,“性贿赂不算行贿”、“官员接受性贿赂也不算受贿”的论调到底让公众意难平。公众的担忧在于:这种论调会不会成为对以“性贿赂”为代表的各种“非物质性行贿”行为的鼓励呢?
  法律的本质在于惩恶扬善,如果我们现行的法律确实对“雷政富”、“赵红霞”们缺乏足够的震慑力,建议相关部门尽快补上这个漏洞。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谁都不愿看到 “一个雷政富(赵红霞)倒下去,千百个雷政富(赵红霞)站起来”的局面产生。
  来源:荆楚网

徐玉杰 发表于 2013-2-5 20:59

{:6_167:}一查到底即可

徐学彬 发表于 2013-2-6 01:10

奇谈怪论。。。

徐晓夫 发表于 2013-2-6 09:56

{:6_134:}法律的漏洞,应及时修补,否则将失去江山。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徐生坛:“性贿赂不构成行贿”是不是一种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