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代表:完善“民告官”诉讼的法律监督
“近年来,越来越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法律监督,但目前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很不完善,监督范围、方式和手段十分有限,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今天,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表示,他将领衔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
徐安告诉记者,现行行政诉讼法原则规定检察监督范围是“行政诉讼”,实际监督的内容是对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未免太狭窄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除了法院生效的裁判,还应包括对行政赔偿诉讼调解书、执行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以及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它行为。”
“其它行为”如何理解?徐安解释说,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诉讼立案存在随意性,如某些拆迁类案件、群体性矛盾在地方行政权力的影响下,有时法院会不立案,侵犯了当事人诉权。然而,这些行为并不涉及判决、裁定错误,检察机关无法通过抗诉监督。徐安认为,应赋予同级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权。
“再审检察建议也应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徐安表示,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已经占有很大比重,如2008年至2011年,全国民行检察系统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4885件,审查处理23742件,其中抗诉1521件,再审检察建议1009件。
在议案中,徐安等代表提出,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修改,吸纳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司法改革成果,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明确检察机关对审判过程、执行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增加检察建议、意见等监督手段;明确检察机关调阅卷宗、向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等监督手段;强化监督的刚性,如对检察建议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等。(记者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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