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发表于 2013-3-23 20:14

徐云鹏:谨防交管部门转手倒卖权力变相寻租



  在全国其他地区同样存在着交通管理部门以汽车年审、执业资格审批等手段相要挟,收取“会员费”、“培训费”、“考试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在这些地区当中,黑龙江牡丹江市“机动车驾驶人协会”的生财之道最为赤裸裸。会员银卡会员是296元,金卡会员是500元。银卡是一年可以帮助处理违章记录15条,金卡是20条。而牡丹江市机动车驾驶人协会一年的营收至少在3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据2013年3月23日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牡丹江市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可谓堪称神通广大,不仅能代缴罚款,还能免除违法扣分,而且更令人叫绝的是,该会的电话号码就是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咨询服务平台的号码。可见,牡丹江公安交管部门在协会运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言自明。这表明,牡丹江市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已不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而是与交警支队穿一条裤子的操刀手,是专门替其聚敛钱财的工具,其实质是交警支队转手倒卖权力,利用行业协会变相非法寻租。
  行业协会是商业发展的产物,它是市场主体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安排。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行业协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上说,行业协会担负着实行行业自律、惩戒违规会员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是一个“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社团组织。具体地说,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有行业调研及政策立法建议、行业统计、组织展览展销、参与质量监督管理、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制定行规与协调价格、参与制订行业标准以及实施和监督,等等。显然,机动车驾驶员入会就能通过年审,入会就能代缴罚款,入会就能取消扣分,已经大大超出了行业协会的功能。
  交通执法属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畴。交警处罚违法车辆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规范驾驶员养成文明驾车习惯,进而维护道路交通顺畅和安全。驾车违法就得依法罚款和扣分,这是法律明文规定,钉是钉,铆是铆,并不存在需要通过行业协会“协调价格”的问题,也不允许行业协会染指参与执法活动。显然,将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行的行业协会制引入行政执法领域,是很不合适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而牡丹江市的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则推出金卡和银卡的会员制服务,帮助那些完成3个小时提前减分学习的会员,代缴罚款,免扣驾驶证的积分。银卡一年可以帮处理违法记录15条,金卡是20条。把话说白了,只要驾驶员办了银卡或金卡,一旦出现违法驾车记录后,就可以由行业协会代为“摆平”了,也省去了不少跑路麻烦。
  会员免除违法扣分,实质上就是花钱买处罚,这令法制权威大打折扣。不仅会使交警部门的“小金库”财源不断,从而滋生腐败,而且还会纵容违法行为,破坏法制的严肃性,导致违法驾车现象泛滥和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最简单的行为逻辑是,既然驾驶员办的银卡或金卡是用于免除违法扣分的,那就不排除某些人为了不白花钱和心理平衡,而故意放纵恶意驾驶行为,进而凑够违法记录的情况,无形中加大了违法行车现象,陡增道路不安全因素。
  既然,机动车驾驶人协会“生财之道”现象非一地仅有,那么相关管理部门就应认真调查,严厉处理。同时,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中,行业协会要尽快与政府彻底脱钩,转变靠行政资源换取经济效益的经营方式,通过举办展览、会议、培训等渠道,在为政府、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中来获取资金来源,以形成自身的良性、健康发展,而决不是在收买权力中攫取丧尽良心的“昧心钱”。

徐玉杰 发表于 2013-3-24 07:26

{:6_167:}各有各的道道

徐晓夫 发表于 2013-3-24 09:34

{:6_134:}此类协会应当取缔。

徐华柱霍山 发表于 2013-4-3 12:46

各式各样的乱像都腐败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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