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发:派出所长****增大社会“痛感”
近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涉案5人未受惩治”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和网民愤慨。涉案派出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3月24日京华时报)
作为一名公安人员居然“买处”涉嫌**令人震惊,案发一个多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更令人震惊。这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破案定性就真的那么难?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案情的点滴信息不难推断出涉案民警吕某对受害人的信息应该是很知情的。行事前,为首的女子要求文美谎报年龄16岁,不得反抗,还说第一个接待的客人就是“公安”,这说明吕某是与胁迫买处的几名嫌犯是事先约好了的。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指控:“……这个男人就问文美多少岁了,蒋代为回答说:十六岁了……房间里,这个男人让文美受威逼脱光衣服……还问文美在哪读书,文美怯生生地告诉他,自己在XX初中读书……”初中生颇多不满14周岁,很有可能是未成年人,而他仍然性侵了她。不管怎样,吕某都涉嫌****罪。
此案发生后,对13岁的女孩文美来说无疑是个极大的伤害。她已经无心学习,心情沉重,精神恍惚,生活在痛苦不堪之中无法自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可能给她的一生会投下无边的阴影。也会对他的家庭蒙上阴影。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让公众对**门的公信力严重降低,感到寒心。
作为一名公安人员本应为百姓的安全保驾护航,更不应卷入到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去。吕某作为公安人员一面在社会上实施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一面自己却在干着这种见不得人的活动。现在还带头干着“买处”的丑恶勾当,且涉嫌****罪,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公安人员与社会组织卖淫嫖娼的人员狼狈为奸迫害无辜少女的行为放大了社会的恶的阴暗面,让法制蒙羞,让民心失望,无疑会增大了社会“痛感”。
据文美父亲说,这个案件涉案人员归案的只是部分人员,联系客人的“头目”和外号“鸭婆”的女子并没接受调查。桂林市公安局对此案极为重视,在检察院做出对犯罪嫌疑人吕某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市公安局已抽调刑侦、法制等部门专家介入此案,继续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专案侦查。承诺如查证属实,决不姑息袒护。但愿早日结案,严惩涉案人员,铲掉逼迫“买处”产业链,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以平民愤,疗伤公众的“痛感”,警戒今后不再发生这样丑恶的事件。
{:6_134:}耻辱哇!公安、检察队伍的耻辱哇!!中国法律的耻辱哇!!! {:6_167:}国家的败类 畜生一个,禽兽不如。 重罚,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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