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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副职贪赃枉法我辞职 多少主官敢叫这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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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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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副职贪赃枉法我辞职 多少主官敢叫这个号

2009年03月13日 02:29红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党风廉政建设要动真格的。”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认为,所管班子成员出问题,领导应该就地免职。张文显解释说:“作为省高院的院长,如果我的副职有贪赃枉法的现象,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辞职!”(据2009年3月12日搜狐新闻中心)

 

勇气源自底气,胆量基于胆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张院长以科学阐释法律原理,推动法学学科建设,更新社会法制观念,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为宗旨开展法学研究,尤其在法理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副职贪赃枉法,我辞职!”这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振聋发聩的话语,表明他还是一名法治的忠实捍卫者和实践者。

 

不过,真正让笔者最感兴趣的,还是全国究竟能有多少单位和部门的主官敢于站出来大声向公众郑重承诺:“副职贪赃枉法,我辞职!”

 

据悉,自2008年上任伊始,张文显在吉林高院就推出“超常规”廉政建设举措:省高院班子成员如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作为院长的张文显立即引咎辞职;如果庭长徇私枉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分管副院长主动引咎辞职,由此类推。一年来,这个刚性的举措很见成效。2008年吉林省全省法院零犯罪,吉林省高院做到了零犯罪,零违法,零违纪。

 

如今,说司法腐败在不同地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恐怕没有任何人反对,包括司法系统内部的人。然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独善其身,自有其必然规律:刚性的制度,刚性的落实,廉政建设必须有一些硬抓手。我们强调建立起“惩防体系”,就是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既要有廉政教育,警示教育,还要有制度建设,尤其是建立司法廉政责任制,将单位廉政建设情况直接与主官切身利益捆绑起来。

 

2008年吉林省全省法院零犯罪,吉林省高院做到了零犯罪,零违法,零违纪。这一司法廉政建设的雄辩事实再次说明:遏制腐败真的不很难,难的是敢动真格的,尤其需要“一把手”以自己的人格为廉政担保。加强反腐败建设,必须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负责,首先净化好身边小环境;反腐倡廉必须做到上不攀、下不比、老老实实抓自己;保持廉政建设卓有实效,必须建立健全廉政责任制,一级带领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对一级负责。各自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扎实推动反腐败建设,任何指责、抱怨和沮丧都无济于事,关键是都要像张文显院长那样,老老实实从自己做起,从本单位抓起,不讲大话,不放空炮。

 

反腐倡廉灵不灵,就看班子前两名。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下正倒下来。从沈阳慕马大案、绥化马德卖官案、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到近日中纪委披露的古井贡集团高层“全军覆没”,一个铁铮铮的严正事实,就是“一把手”带出一窝腐败分子。据悉,“马德案”涉及领导干部达260多人,人数之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而“慕马案”的总涉案人员达100多人,其中省级1人、副省级1人、副市级4人、党政“一把手”18人。以至于“慕马案”专案组成员之一、辽宁省监察厅厅长丁玉学事后惊叹道,“当时决定对马向东立案调查时,专案组也没想到会牵扯出那么多‘一把手’。”

 

深刻教训告诉我们:对“一把手”依法监督管理同样需要“两手抓、两手硬”。需要出台一些与法规制度相配套的硬性措施,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手中的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给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廉政监管责任制,把主官对副职和下属的管理教育情况,纳入对主官考核范畴,使他们成为廉政建设的带头人。凡是由于主官监管不力,导致副职和下属违纪违法的,主官必须自动引咎辞职;对副职和下属的违纪违法现象遮避掩盖,包弊纵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同流合污的,要依照法律予以从重处惩。

 

总之,抓住了主官,就抓住了廉政建设的大头。管住了主官,也就管住腐败的要害。反腐倡廉如同农民锄地铲草,尽管杂草有时很茂盛,只要锄者坚定信心,契而不舍地努力,杂草最终会被彻底铲除。中国廉政建设不缺呼吁者,亟待践行者。是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廉政经验做法,颇值得全国各行各业学习借鉴。

[ 本帖最后由 徐绘龙 于 2009-3-13 08:44 编辑 ]
发表于 2009-3-1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听着...
发表于 2009-4-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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