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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 浙商证券上海营业部原总经理徐勇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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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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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 浙商证券上海营业部原总经理徐勇获刑10年  
  时间: 2009-3-15 10:39:37   新疆日报网  
 

  (新疆日报网讯)擅自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亏空后以代客理财之名“吸金”2.37亿元人民币填补漏洞。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徐勇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10月至2001年12月,徐勇任浙江省丽水地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副总经理。2008年1月,该单位经多次变动后,更名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由徐勇担任总经理。

  在徐勇任职于宜山路营业部期间,该营业部因擅自抛售客户赵某的股票而引发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营业部败诉。为履行判决,徐勇动用其他客户的343万余元资金向赵某作出赔付。

  1997年至2005年,徐勇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投资上海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丽水保龄球馆,但两次投资均告失败。为填补亏空,徐勇以营业部可以开展自营业务、承诺保本高息的名义吸收客户资金开展所谓的“委托理财业务”,共吸收资金共计2.37亿余元。此外,徐勇还利用职务便利,将1300余万元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归还个人借款。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勇作为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以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协议,并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吸存对象是不特定人员,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且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无法退回,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徐勇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徐勇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故从轻予以处罚。(新华社上海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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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丹  
  文章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王鼎、春玲
发表于 2009-3-1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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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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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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