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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木:严格执行现有法规比“后悔权”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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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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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木:严格执行现有法规比“后悔权”管用

 

  徐光木

  现在许多退货纠纷,是由于一些商家的夸大宣传甚至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听信了商家的广告买了这些商品,特别是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发现上了当、受了骗,这是因为消费者在决定购买该商品的当时缺乏足够的冷静。在这种现实境遇下,建立所谓的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可谓正当其时。可笔者要问的是,这种后悔权制度能否奏效?

  正常的交易活动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诚信守法的构架之下的,商家销售商品,不只是在做生意,而是在卖诚信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只是购买商品的使用功能,而是在买商家的信用。在这种理性交易秩序里,不管怎样,消费者都有要求将所购买的商品原物退货的权利。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由此可以推断,不管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包退权也好,后悔权也罢,说都是同一层意思,只是表达方式略有不同而已。在消费者的包退权一直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哪怕是明确了后悔权,后者的命运又会强到哪里去呢?

  此外,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合法,当事人可以撤消,而以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不予履行。因此,对于有关各方来说,要做的恐怕不是通过“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而是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这样更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肯定比后悔权管用。

  在一些欧美国家,并不强调所谓的后悔权,按理说,那里的交易秩序应当相当混乱,消费者权益应该无从保护才对。然而,现状恰好相反,他们不仅交易公平、退货自由,就连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时候也很少受到商家的刁难,而是笑脸相迎。这是到底为什么?不是因为那里的商家都更加讲信用,而是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建立了一种买卖自由的思维定式。至于什么是后悔权,他们许多人可能并不知道,可他们却比任何人都理解和贯彻得彻底。

  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要规定什么后悔权,拿这种花哨的词汇来取悦公众,而是全面贯彻落实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让法律充分动起来。如果做到了这些,即使没有好听的后悔权,也一定会有好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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