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背景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很高,农村、农业、农民所获取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服务,却一直处在相对稀缺状态。这一状态集中表现在: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与从业人员数逐年下降;县域内金融机构存贷差规模逐年加大,资金流出农村的现象严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
金融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有效支持不足,直接影响到农民获得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资金、开拓市场、应用新技术和推广优良品种的步伐,进而影响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
有鉴于此,在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存量金融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同时,引入创新金融机构、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就提出,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随后在2005年、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
其实早在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民间资金为依托,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参与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在其他省份也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
2008年7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银监会和央行首次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正式规定,《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意见》出台后不久,浙江省、上海市率先完成了第一批的小额信贷公司申报、审批工作。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展开,预计将有不少于1000家获得批准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
对农村金融有积极影响
在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未能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将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是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供给,刺激农村信贷尤其是小额信贷需求。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6.9万亿元人民币,在全部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二成左右。金融对“三农”投入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我国至今仍有近3000个乡镇没有任何正规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有利于聚集民间闲置资金,使民间资金找到合法投资渠道和良好投资项目的同时,通过对“三农”和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力提高农村金融供给。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志着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阳光化进程的开始。一直以来,我国国内的民间借贷行为由于主体的缺位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渠道,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由于无法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而只能通过地下金融进行交易,这在增加了借款人成本负担的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伴随《意见》的出台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推进,符合设立资格的民间资本通过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开展借贷业务,将有利于将此前一直处于边缘、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可以使民间借贷行为得到政策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监管,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秩序。
随着下一步《放贷人条例》的即将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也将为完善民间借贷、个人放贷业务提供有益的借鉴,为解决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融资难”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三是通过风险价值杠杆扩大贷款人的边界。在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定位以及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宽松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的容纳能力,使部分具有较好经营水平但由于风险过高等原因而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支持。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农村金融领域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我国幅员辽阔且大部分属于县域以下的农村地区。农村市场的广阔性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的多层次性。这种需求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一个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也应当具有多层次的主体和多元的业务选择。在原来农村地区仅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为数不多金融机构的时期,农村地区的资金更多地被金融机构通过“抽水机”的作用转移到城市,农村金融市场呈现空洞化。
作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和其他类型的金融主体长期并存,各有侧重,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实现良性竞争。这将有利于释放农村金融需求,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丰富“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打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从而形成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放贷人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同层次上为具有不同业务规模、不同金融需求的群体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