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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重处酒后驾车需要法律细分
发布时间:2009-07-14 08:16
来源: 荆楚网
7月13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佛山两名醉酒驾车的男子,在高速路接受民警调查时,不但挥拳袭击,还口出狂言要花50万元买下民警的性命,结果被制服。买下民警性命可不容易,而夺走无辜百姓生命的醉驾时有发生。 李白斗酒诗百篇,开车斗酒“尸”遍地。醉酒驾车的张明宝,接连撞死5人,酿成了著名的南京6·30惨案;如今他被提请批捕,涉嫌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宝那天喝了8两白酒,“我想想后果真的很害怕,我等于成了刽子手啊”。是的,这名“刽子手”,造就了一次“南京小屠杀”。此前我在评论中就说到: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重罪来审视,是重要和必要的。 一位博友在我的博文后跟帖留言:“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本来是个常识,现在对许多人来说却成了“难题”,好像比“奥数”还难。前“醉”后继,屡教不改。“6·30”醉酒驾车事故后,就在南京,一名副处级干部,中午喝了晚上接着喝,随后醉酒驾车,结果被拘15天。 酒后或醉酒驾车有两种结果,一是造成死伤的,一种是“安然无恙”的,这个副处级干部就属于后者。对这一类人,按现行法律“顶格处罚”也就拘留15日,无法加码。所以有法律专家建议尽早修改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加重处罚,或增设“酒后驾车罪”,对酒后驾车行为单独定罪。 我赞成这一建议。但一个“酒后驾车罪”显得简单,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程度有很大的不同,造成他人伤害与没有造成他人伤害,情况也大不一样。这里需要法律细分,比如可以借鉴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 今年5月份,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引起了很大关注。《京华时报》早在2006年8月曾报道了当时的事件经过:22岁的肇事司机今林大,酒吧喝酒后超速驾驶,在跨海大桥上追尾一辆驶往福冈的吉普车,导致吉普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海中,车内3名可爱的幼儿因撞击加溺水而无一生还,孩子父母受轻伤侥幸逃生。在限速50公里的跨海大桥上,把小车开到每小时逾80公里,撞了前面的车子,也没想起来要刹车——这个年轻的今林大同志,酒喝得有点高的。该事件上了《读卖新闻》的头版头条。事隔两年多后,马拉松的官司有了结果: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被判20年。 2001年,日本把超速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这是一个趋严的法律架构。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有缺陷的,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修订补正之前,面对可上可下、或宽或严,我们怎么办? 我的想法是必须从严,尽管看起来我们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来得重。我赞同7月10日《中国日报》评论员文章的观点,“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绝不是意外事故”:酒后驾车应该被视为一种故意的行为,当你知道自己要开车还去喝酒的时候,你就已经做出了一个潜在的伤害别人的决定;酒后驾车关乎人命,是绝对无法用意外和后悔能解释和弥补的。 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仅凭个人的道德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人的素养千差万别,说实在的难以一下子齐刷刷提高,而我国的私家车越来越多,非专业驾驶员与日俱增,一万个人当中有一两个酒后开车都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事前的严防与事后的严惩,都是必须必要的。这里的执法主力军当然在交警,南京在6·30惨案发生后才开始大规模的整治行动,之前干吗去了?都到撞死人后上法庭解决,那就太迟了。 法律之外,还应该有多渠道、综合性的防范与严惩,真正增强惩处的执行力,比如党纪政纪也可以有具体而严厉的规定。假如酒后驾车一律留职察看、醉酒驾车一律开除公职,而不是“拘留15天”之类的小菜一碟,那么南京那名副处干部,还敢昏昏然晕乎乎地潇洒醉驾否?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迅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