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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胸验肺”事件,在农民工张海超“喜”获职业病“资格”、相关人员痛遭处理的光明结局后,近日突然狗尾续貂,出人意表地添上一个无厘头的尾巴――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受到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理由是“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这一结尾最大的荒诞,就在于它挑战了绝大多数人的常识和直觉。而漏洞也显而易见:其一,“不具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罪名其实很难成立,因为该院出具的“尘肺合并感染”描述,显然并非“职业病诊断”,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疾病诊断”;其二,卫生厅称“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言下之意,张海超本应被“依法移交”职防所,去重复获得“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一纸诊断书。岂不谬哉!
看来,网友所言“卫生厅也该治治自己的职业病了”,并非搞怪之言。试对其进行“病理分析”――一是“麻木症”,对替弱者主持正义之举,不是褒奖鼓励,而是变相打压,情感之麻木令人诧异;二是“迟钝症”,只知机械照搬法规,而不全面考虑具体情况,激起众怒还浑然不知,对民意之反应迟钝令人叹息;三是“色盲症”,援引法规时专挑“职业病鉴定资格”这样的“红灯”,却对“职业病防治机构负有监管、维护工**益”这样的“绿灯”视若不见,“选择性执法”,开了一个坏头。
很难想象,世间千百种疾病中,专门有一种叫“职业病”的疾病,其诊断和治疗只能由某一类医院垄断。莫非,这种所谓“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更复杂、难度更大?这是一种匪夷所思、却长期存在于我们身边的怪现状。
由是诊断,患上这种“职业病”的,何止当地卫生厅?从根子上说,其“病灶”更藏于卫生法规的深处。面对舆论的一片哗然,当地卫生厅仍倔强地强调,处罚郑大一附院“有法可依”。这正是值得警惕的地方。法,无非人情,本质上是社会共识的约定俗成,如果与绝大多数人的直觉相左,则必然在法理基础或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我国,“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执法随意化”问题根深蒂固,在市场化、民主化进程中远未扫除,仍然“生机勃勃”。很多事关民生的法律,但凡涉及部门权力和利益,往往从立法到执法,处处体现“规则的制定者便是规则的受益者”的丛林法则,从《反垄断法》立法主导权的博弈,到“卡拉OK统一曲库”,到“平信丢了白丢”,再到“火车撞死10岁女孩只赔300元”……莫不如是,任凭公众口诛笔伐,他自岿然不动。
“开胸验肺”事件了而难了,正暗示了其独特价值。它提醒我们:当出现此类极端的个案时,不能以一句“个案”就置之不理;而应以之为契机,对有关部门时时浮现的荒谬之言行,从制度层面、立法层面作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否则,开胸验肺的伤口将难以愈合,更多的“个案”还将出现,而诸如“平信丢了白丢”之类的规矩亦将擎着“法”的大旗公然挑战公众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