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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对限制高消费令不要过于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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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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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这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使其为“老赖”行为付出代价。(2009年9月18日《长江商报》)

  从法律层面上看,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司法依据。由于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说明和补充,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也有的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尽管目前对司法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争议较大,但由于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必须执行,这也使得司法有“据”可依。

  这次最高法院对“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足以显示全国司法系统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但是,笔者以为,“限制高消费令”难逃法院一时的权宜之计,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用性和效益性并不会太理想。笔者之所以对于“限制高消费令”的实效并不感到乐观,其原因有二。

  其一,法制规定难突破。笔者赞成“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的适用效力”)的观点。事实上,我国打击“老赖”行为的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与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遵循这一法制精神,“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被写《立法法》。很明显,“限制高消费令”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和剥夺,与法律规定相悖,背离了法制轨道。而我们不可忽略的基本现实却是,“老赖”在没有被依法做出刑罚之前,不管欠债多少,赖到何种地步,其公民身份并未因此有丝毫改变。那么,在相关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任何法院都无权制定一项法律制度或者强制措施来解决“老赖”的欠债问题。

  其二,具体操作难实施。从一些地方实施“限制高消费令”情况看,效果并不能尽如人意,有的甚至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差悬殊。法院对于“老赖”们采取拘传、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强制审计、拘留等执行措施以及发布公告、限令报告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悬赏举报、媒体曝光等司法手段,看起来举措缜密,处罚严厉,打击力度很大,但这些举措实际操作起来非常艰难,也很不好具体落实。比如,法院对债务人不可能实现全天全程的无缝隙化“情景监督”,那么当即知晓其消费活动详情就成了一句空话,监督质量也就要大打折扣。再比如,指望群众举报也比较难,不要说“老赖”们脑门上没有贴标签,没有几个人能认识,就算有群众认识,又有多少人愿意干这种“惹麻烦”的差事呢?再退一步说,即使法院已经捕捉到了“老赖”的高消费“现形”,他硬是谎称亲朋好友的消费,又如何去厘清与甄别呢?

  诚信是个人立足社会的基本前提。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人人视个人信用为“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当然,这是需要一个坚持不懈的努力过程,人人都要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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