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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如何阻止下一位“徐梗荣”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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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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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8个月前被刑讯逼供,终于由此前的“民间传闻”而成法庭认定。 

    徐梗荣死得很惨。伤痕累累,腹中无食——甚至没人说得清,对这位曾经想考体育专业的强壮少年而言,究竟哪一处伤痕才是致命一击。杀死徐梗荣的,是丹凤县的公安人员,以讯问的名义——这是此案最令人发指的关键所在。 

    更令人发指的是,丹凤县警察“作案”时的理直气壮,甚至是不可一世的嚣张。拘人而不通知家属,居然声称“不通知你们是好事儿、通知了就是确实有事”;刑讯逼供之时,放话“我们既然把你带来,就绝对不可能让你出去了”——这样的口气,与黑社会老大无异,然而,它出自代表公权力的公安人员之口,令人瞠目。 

    如果徐梗荣没有猝死,而是像他的另一个同学那样被警察折磨受伤,以至于无法报考他心仪的体育专业,想必丹凤县公安习以为常的办案手段,还将延续下去,这个可怕的盖子,也仍然在嚣张的气焰中继续被死死地捂住。 

    那么,在全国,究竟还有多少个“徐梗荣”在刑讯逼供中苦苦挣扎? 

    徐梗荣早已不是孤例!究竟还需要多少鲜血和生命,才能终止刑讯逼供,终止“徐梗荣”们的枉死? 

    刑讯逼供之毒害,在司法界和领导层,并非无人洞悉。早在2005年,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就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年度重要任务。在今年春在京召开的**研究与**教育座谈会上,就有专家痛心疾首地谈及我国羁押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一些看守所“牢头”“狱霸”猖獗,内部管理松散,遭羁押人员**保障现状堪忧。 

    是的,**教育!首先应当接受**教育的是谁?从徐梗荣等人的枉死来看,是公检法人员,是公权力的执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法律如此明晰,何以刑讯逼供在各地屡有发生? 

    难道相关执法人员都是法盲,需要进行普法宣传?恐怕未必。关键可能在于三点:第一,刑讯逼供在断案中十分“有效”,犯罪嫌疑人“招了”,案子于是告破,岂非皆大欢喜?据说毛泽东早在70年前就说过,“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然而找证据多麻烦,一打就招多省事儿,无需任何技术含量及智力含量。第二,是刑讯逼供的风险成本不大。一般而言,只要稍微拿捏好分寸,别把人整死,一般不会东窗事发。不是逼急了,谁敢向警察叫板呢?这样的心态在一些“不法”的执法人员中,颇为普遍。失去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几乎是必然地滑向“不法”的深渊。第三,执行公权力的一些人心中,**概念极为淡漠,视草民如草芥,警察是天,百姓是地,更不要说被他们猜疑的“犯罪嫌疑人”。中央三令五申,要以人为本,要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于他们都轻如鸿毛。 

    根治刑讯逼供,也要三招制胜:断案重证据不重口供,凡刑讯逼供者坚决依法惩治,在公检法人员中严肃开展**教育。

发表于 2009-11-2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牢头”“狱霸”猖獗,内部管理松散,需要解决的全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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