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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向] 徐显明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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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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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委员在会场
李杰 摄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2日下午,徐显明委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徐显明委员说,从宪法对法律的分类来看,一共三种:宪法、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在这三类中属于哪一类?它不是宪法,但也不属于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我认为它应该属于基本法。判断是不是基本法有三个标准:一是看它涉及到的社会制度是否有基础性和基本性,即看这部法所要设定的制度是基本的社会制度还是一般的社会制度。我认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制度都属于基本法律制度。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关系所涉及到的人的范围来确定。即凡是涉及到人的范围的,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基本社会关系,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是基本法律制度。二是从这部法律涉及到的权利性质上进行判断,如果一部法所调整的权利是一般性权利,那么调整这种权利的法就是一般性的法律,或者把它叫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但是这部法律所调整的权利,恰恰是高于一般权利的基本权利,确定基本权是宪法的功能,保护基本权的法就是基本法,保护由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的法就是一般性法。本法第2条中的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所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等,特别是大量的人格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篇名上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是涉及如何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就应该是基本法。三是从民法典的完整性看,民法典涉及到总则、债权、物权、侵权、人格权等,其他的几个单行法,如婚姻法、物权法等都已成为基本法,如果这部法律被归到基本法以外的法,即降格为一般法的话,就等于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具有相同地位的法律给予不同的对待,这大概不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从我说的三个标准来看,这部法律应该理解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这样的话,一个重大的问题就产生了,即基本法由谁制定?我认为通过本次审议,作为法案而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样做可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也可以通过在代表大会中的审议而广泛宣传这部法律,不至于留下立法上的遗憾。物权法在代表大会中高票获得通过,可以成为侵权责任法最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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