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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锋:罗彩霞有权宽容 制度岂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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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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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之所以意义重大,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被某个有组织、有预谋的力量侵害后,我们的社会、司法体系能否及时分泌出“抗体”,自我净化和疗伤。
两天前,被公众舆论视为标本案例的“罗彩霞冒名案”,经过庭审与调解,原被告双方竟然“握手言和”——罗彩霞与王佳俊一家、湖南邵东县一中、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等8名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罗彩霞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求,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这一结果也就意味着,除了“假罗彩霞”之父王峥嵘获刑四年并作出民事赔偿外,其他涉嫌造假、串通侵害“真罗彩霞”的个人和部门全部毫发无损。这一结果,无疑让原本对此案充满期待的公众感到意外,更感到失望和沮丧。
当然,对此次这样一桩以“不诉不理”为原则的民事案件,我们完全尊重当事人罗彩霞的选择。在法庭外,罗彩霞也对记者表示,“我不恨王佳俊”。罗彩霞的宽容和大度,让人印象深刻,她也完全有权利这样做。而且,“这个官司涉及太多的机关……这些对我来说都是心理负担”,过去一年里“家人一直担心我的人身安全”,考虑到罗彩霞作为一个弱女子,面对这么一大串能量可观的“机关”,她的这一抉择想必是经过反复权衡和理性比较的,有其个人判断的合理性。
然而,罗彩霞可以选择对伤害她的一些人或部门宽容,制度化的纠错和惩戒却绝不应随着罗彩霞民事案件的落幕而画上句号。因为,如果以始作俑者王峥嵘自己掏出4.5万元赔偿金以及他一家人的受罚和痛苦为代价,将其他涉嫌伙同造假者的责任和受罚风险一笔勾销,这不仅对王峥嵘一家和罗彩霞本人不公平,更是对教育系统内造假小气候的一种变相纵容。
罗彩霞案之所以意义重大,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被某个有组织、有预谋的力量侵害后,我们的社会、司法体系能否及时分泌出“抗体”,自我净化和疗伤,斩断幕后黑手,并防范类似的黑手继续伸向其他受害者。更何况,在罗彩霞勇敢地站出来维权后,人们才发现,这绝不仅是个案,各地的“翻版罗彩霞”事件不断披露;而据罗彩霞自己说,在自己博客上向她求助者“不下50个”。然而,这些遭遇相似的“高校克隆生”、这些同样被“偷去”合法身份的人们,现在依然在无奈和迷惘中苦寻维权之路。这种正常解决路径的堵塞和不畅,不啻为制度之耻。
罗彩霞案虽已结案,但仍然留下很多显而易见的纰漏和疑问,比如代领录取通知书的“唐院长”是否清白?招录环节是否“无辜”?户口迁移证是否真是偷的……这些,都不应随着主犯王佳俊的莫名“失踪”、其父王峥嵘的入狱不了了之,而理应早就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启动纠查和处罚程序,该记过的记过、该革职的革职、该公诉的公诉,而不是各家齐声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一个非常吊诡的现象是:在某著名门户网站关于罗彩霞案报道的“网友评论”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用相似甚至相同ID抨击罗彩霞“死缠烂打”或劝罗彩霞不要得理不饶人的反常跟帖,让很多跟帖的普通网友大呼“黑啊”、“大量枪手”。从这样一个小小舆论阵地的角力和争夺中,人们不难窥出有关利益攸关者或机构在此案“调解”中所起的惊人组织力和运作能量。
一个被寄予厚望的标本性案例,最终在某种潜规则或某些利益攸关集团的合力下,成为一个不尴不尬的“和谐标本”,这虽然看起来挺美、挺温情脉脉,却实在不利于积垢的清除、制度的修补、社会的进步。
发表于 2010-8-1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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