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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原上海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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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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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通讯员李鸿光8月23日报道: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原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查获徐绍敏受贿赃款人民币96.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人民币8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8岁的徐绍敏,于1998年3月进入市信息委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9年2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合并为市经信委,徐绍敏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全面负责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发放和验收工作。
  
  据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获收受请托人上海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上海某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钱财人民币22.5万元和4万元。
  
  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人民币598万余元。犯罪所得人民币96.5万余元;及其家庭成员的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1576万余元,扣除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以及徐绍敏的犯罪所得,差额部分折合人民币882.1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2007年7月,徐绍敏通过工商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6万余元兑换称港币37万元,汇至国内某银行港澳台投资部总经理罗某提供的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中用于炒股;2007年10月,又以妻子的名义,通过某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7万余元兑换成港币38.5万元,汇至上述私人账户中再用于炒股。徐绍敏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历次财产申报过程中,隐瞒了上述在境外的存款。
  
  2009年7月22日,徐绍敏在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向其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徐绍敏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公诉要求追究徐绍敏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徐绍敏和代理律师对犯罪指控提出异议,认为指控从两家公司索取贿赂60万元,系民事借贷关系,其余指控贿赂属徐绍敏应得的“津贴”和“顾问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在被指控的88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有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属参加组织的项目评审、年会、论坛研讨会等获取的收入,共有人民币100余万元。特别是徐绍敏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形成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按照从旧从轻的原则,也不适用修改后的刑法条款,所谓的隐瞒境外存款罪,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还认为徐绍敏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
  
  在徐绍敏的卷宗内,一位被徐绍敏“借款”40万元的公司老总说,该公司曾2次获市信息委专项资金拨款人民币80万元和150万元。他还说徐绍敏是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发放的处长,我们公司每年都会申请专项资金,既然徐绍敏开口借钱,也不能不给这个面子。若徐绍敏故意不还钱想赖掉也没有办法。
  
  一位某园区领导向聘请徐绍敏担任园区顾问,徐绍敏多次暗示担任顾问一般会有车马费等报酬,遂该园区支付给了徐绍敏“顾问费”10万元。其他几家涉案公司也纷纷指正,徐绍敏以“津贴”或要求能获得专项资金,通过他人塞钱给徐绍敏。
  
  法院认为,徐绍敏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贿赂计人民币96.5万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绍敏具有申报个人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却未如实申报,该行为已构成了隐瞒境外存款罪。另外徐绍敏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该行为也已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犯有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徐绍敏有立功表现,涉案三项犯罪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检察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遂酌情作出从轻判决。
发表于 2010-8-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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