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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立凡:汪建中认错不认罪折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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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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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证监会2005年列出13条“高压线”以来,监管重点集中于老鼠仓等违法行为上,而对变相操纵证券市场的监管仍然缺乏司法细节配套。更显示监管空白的是,即使汪建中式的非法行为令股民蒙受损失,股民民事索赔之难仍然如同关山万重。
  早期证券交易员们将手伸向空中不停地举手报价如同“抢帽子”的景象,在当代中国股市一直以传说的形式存在着。很长时间以来,人们都在口口相传有人以“抢帽子”形式进行日内短线交易以牟取暴利,但是始终不能证实或证伪。10月28日,著名股市黑嘴汪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终于给了公众一个求证的机会。然而,历时一天的公开审理表明,即使当事人的行为确如控方所称构成了“市场操纵”,现行法规也未必能够给予强有力支持。
  根据起诉书,汪建中被指控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不过,庭审过程中,汪建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罪名予以否认。他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
  就司法程序的公正来看,即使汪建中股市黑嘴的声名再响,也不能够对其进行有罪推定。而事实上,他所提出的七点异议,至少会增加控方的辩明难度。汪建中所持异议中,除“起诉书中的住址错了”等属技术性细节外,其他问题几乎都很难查证。比如,通过媒体向外推荐股票是公司的业务还是个人行为?他是先荐后买还是先买后荐?是否知道公司有影响交易价格的能力?能力大小如何评判?在股市造成的恶劣后果如何计算?
  汪建中的七点异议很聪明,但其聪明是建立在司法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不明晰的基础上的。一方面,如何准确认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本身就是个世界性难题,迄今为止,只有德国有一例相关判决。汪建中对于指控提出的异议,即是充分利用了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自2005年12月12日证监会列出13条“高压线”以来,监管的重点集中于老鼠仓等违法行为上,而且多以民事处罚为主。对于变相操纵证券市场的监管仍然缺乏司法方面的细节配套。而更显示监管空白的一个表现是,即使汪建中式的非法行为令股民蒙受损失,股民民事索赔之难仍然如同关山万重。这意味着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监管天然地会缺少政府外的力量而只能政府自为。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从赵笑云到汪建中,股市黑嘴们纷纷被制裁已经表明:虽然步伐不够快,但股市毕竟走在趋于规范化的路上。汪建中案的提醒是,必须引入政府外力量,同时应尽快完成民事与刑事的法律对接。只有引进这两股力量,对股市形形色色的各种违法行为才能更有效地加以惩治。
发表于 2010-10-3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空白
发表于 2010-10-3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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