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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发“党龄工资”,还是悠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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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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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创先争优活动观摩会上,非公企业奔腾集团推出的一项党内激励机制让与会者耳目一新。凡是本企业的中共党员,每一年党龄每月可享受20元到50元不等的“党龄工资”。与会者认为,这是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出现的新生事物,值得关注。(据2010年11月3日《人民日报》)
  我们不能不佩服奔腾集团“生意经”的高明老道。作为企业生产的中坚力量,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最终会让企事业受益不匪。与党员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相比,企业的投入肯定是物超所值,“党龄工资”这点小钱作用大。
  但是,发“党龄工资”也成了新生事物,让人觉得太玄乎。新生事物是指那些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必然性、进步性和远大发展前途的事物。党员拿“党龄工资”,无疑与法律规定和党员的先进性背道而驰。这个“名目”立得很不巧,缺乏必然性,没有进步性,更不能推而广之,应该立即叫停。
  发“党龄工资”有悖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也不能因为党派、组织和政治观念等不同,而分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应享受无差别的劳动报酬。
  发“党龄工资”显失社会公平。事实上,发“党龄工资”就是一种按照身份标签分配收入,是典型的等级社会的做法,它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发展权,伤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际操作中,很容易陷入“激励个别人,挫伤一大片”的尴尬境地,其本身也不利党员去团结和教育其他工友。退一步说,一个企业连“同工同酬”这个属于劳动者最基本的平等权利都不能满足,还何谈更高层面的其他权利呢?
  发“党龄工资”有损党员先进性。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员的本质属性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此,《党章》把“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确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从根本上确立了党员必须具备勇于牺牲奉献的精神品质。企业向党员发放“党龄工资”,激励的是党员个人,而显现的则是党员的待遇与特权,与党员先进性相悖,其实正是往党员脸上抹黑。
  不可否认,在要求党员奉献的同时,也要实现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和社会道德标准普遍都不高的情况下,还是大力倡导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头做牺牲奉献、服务人民的楷模。不然,党组织吸纳你干什么?(星辰在线网友 徐云鹏)
发表于 2010-1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重的是党员的先锋作用,奉献与服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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