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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立凡:政府岂能对砸门抢房束手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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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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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砸门抢房”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在政府与开发商及其下游企业的关系中,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政府注重的是得到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对于后期的监管则明显不足。
  因为产权混乱一房多卖,黑龙江五常市只有346套房子的长安小区,最后进户时竟有至少500个“房主”,因此频现砸门抢房事件,参与盖楼的600余农民工也讨薪无门。面对这一片混乱,当地政府却表示已“尽了全力”。
  先不要说这一表态一定是卸责。在这个麻烦不断的小区诞生的进程中,政府部门还是在场的。据记者调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根据长安小区的工程报价,向开发商收取了15万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做了该做的事情”。房产局在发现一房多售后,也对开发商“作了处理”。
  从程序上说,或许不能指摘当地政府部门出了什么问题。至于是否“尽了全力”,显然,这是一个无法进入考评序列、难以量化的说法,除非“尽全力”有了量化指标。你最多只能猜测,这一说法还多少透露出了一些另有隐情、另有无奈的信息。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没有程序问题,那么谁有问题?是开发商吗?小区开发商与建筑商的施工合同书曾有约定,如开发商没按规定拨款,建筑商所建楼权归其所有,并有权处理楼房。这个合同,相当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垫资施工”。这其实也很正常,因为如果建筑商不先垫资,那么很难拿到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垫资施工的条款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开发商与建筑商最后惹出产权争议的这份合同,其主要精神也是合规的。
  那么,“砸门抢房”的纰漏出在哪儿了呢?排除下来,竟然发现又是一个没有责任人的事件。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
  问题出在执行过程中。当开发商违约后,小区在建楼房成为各相关利益方争夺的最后资源。建筑商用来冲抵建筑成本,担保公司、材料商、拆迁公司等用房子来抵款。在这个过程中,准业主们不知情,农民工们不知情,并成为整个链条的最终受害人。
  常识告诉我们,由于处于利益的两端,业主与农民工们的权利,不能指望开发商或建筑商们保护,因此只能由政府提供保护。但是,这个关键环节显然被当地政府漏掉了。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卖房需经政府审发预售许可证,售房情况应在监管之下。但是,当地政府部门对一房多卖显然不知情。对开发商的所谓处理,已是事情闹大之后。发房本的部门对一房多卖不知道,还能说尽力了吗?实际上,不是束手无策,而是在监管过程中“束手无为”。
  “砸门抢房”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在政府与开发商及其下游企业的关系中,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政府注重的是得到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对于后期的监管则明显不足。这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也是“砸门抢房”之所以出现的内在原因。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住房对于政府来说不只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事,更是与民生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就难免出现类似事件。而“尽全力”之说,丝毫不能减少政府部门的现实尴尬。
发表于 2010-12-1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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