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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鱼水变油水,收钱很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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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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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去年年底以来,安徽省宿松县一些个体经营户就陆续接到一些电话,来电话的是宿松县公安局孚玉镇派出所。这些电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求这些个体经营者交500元钱,名义是赞助费。(据2011年1月11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节目)
  新年伊始,临近春节。正是突击花钱的黄金时节,上贡送礼、疏通关系需要钱,发放福利、犒劳员工也需要钱,小金库充值、积攒“小分子”更需要钱。为此,一些单位部门便千方百计地广开财源、筹募资金。比如,像宿松县公安局孚玉镇派出所这样,以收赞助费的名义公开索要,就是聚敛钱财的惯用方法之一。
  然而,作为纳税人,这些个体户肯定是应该交的税金全部交上了,为什么**门还要再收费?孚玉镇派出所二警区一位唐姓工作人员解释得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不交的话,你自己看着办,反正就是一种长远的感情投资。”言外之意,这可不是一般的收费,而是感情投资,物超所值,不交后果很严重。只有交了这笔钱,才能受到警察的保护,经营环境才会好,也才有可能多赚钱、赚大钱。若是不交的话,看你今后还怎么在这个地面上生存?派出所如此红口白牙地违规向个体户征收赞助费,竟然还这么蛮横霸道,老百姓哪还有个说理儿的地方啊?
  可以肯定地说,这钱收得不明不白,不合理也不合法。“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警察保护谁不保护谁,光凭感情投资,要看拿钱厚度,这已严重地玷污了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宗旨。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属于国家的利器,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为此,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表明,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是血浓于水的鱼水关系,而决不是油水关系。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其无条件地保护个体经营活动是份内职责,就是一种公共服务。一方的警察保一方人民群众的平安,一方的警察享受一方纳税人的奉禄,一方的纳税人掏钱供养着一方的警察。纳税人花钱供养的警察,理所当然地要竭诚服务一方的人民群众。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神圣义务。
  不可否认,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警方的正常保障经费不足,这也是客观现实。但是经费不足,必须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财政增拨。如果允许公安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广辟财源,实施警权创收,比如说像孚玉镇派出所那样强收个体户的赞助费,以为自己手里有枪,你在我的管辖范围内,不交也得交,那么,维持一方社会治安秩序的警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权力寻租机器。说得不好听点,和过去占山为王的“胡子”强收老百姓的保护费没啥区别。这种警民关系就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为人民服务就是为人民币服务,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好在宿松县公安局已经采取了果断纠正措施:第一、责成县保安公司对保安分公司违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第二、责成县保安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旅店业主被超范围收费上门做出解释,挽回影响。第三、县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还将对此事做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发表于 2011-1-13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感觉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
发表于 2011-1-1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徐东升0605 于 2011-1-13 12:26 编辑

个别地区的派出所,为扩大其经济来源,不惜内外勾结,利用社会上的偷盗手段,盗窃所在地企业的生产物资。当被发现被制止时,他们会挺身而出,说这是他们所正在侦查的案子,别人不得插手,以保护盗窃分子过关。而盗窃分子变本加厉,会更疯狂作案。
发表于 2011-1-13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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