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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锋:个税制度要大修而不是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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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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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终于褪下神秘面纱。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工资薪金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调至3000元。
按最新的公式粗略计算,确实能让更多工资在10000元以下的工薪族受惠。而且,据财政部预计,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降至12%左右,同时中央财政将减收约1000亿元。在近些年通货不断膨胀、减税呼声日涨的语境下,能顺应民意做一些减法,公众是欢迎的。
但公众暂时的欣慰,难掩我国个税制度深层次的“老态”、“疲态”。回溯历史不难看出,自1980年个税“实转”以来,虽历经数次调整,但基本上仍在征税项目、免征额的增减上做文章,真正涉及这一税种税制核心的方面,却鲜有实质性突破与探索。换言之,今天中国经济格局、社会结构较之30年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我们的个税调整,却一直在旧版本上修修补补,离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还有相当距离。大修必须触及内核。
“内核”是什么?
首先,征税出发点应该厘清。在我国现有经济机理中,鉴于社保资金来源以及尚低的覆盖率和保障度,个税的福利税色彩有限,更应是一种收入调节税,而不宜被视为一种财政税。其功利性必须淡些、再淡些。很遗憾,现在有一种惯性反应,即但凡涉及某种税种调整,必然先打财政收入的算盘,确保“总盘子”不受大影响后,再来进行“结构性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动机同样存在这样的嫌疑。真正的个税改革,理应本着正确的征税动机,把“让利于民”形成机制,而不是等到众声喧哗了才来挤牙膏。
其次,粗线条的旧税制应该动动大手术了。
其一,机械化的分类税制难起到收入调节杠杆之效。众所周知,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且能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和儿童实行减免等,更为公平合理。而我国仍沿用三十年前制定的分类税制,这种方式操作简单,在个税制度草创之初或有其优势,但时过境迁,若仍对更科学合力、更人性化的综合税制加以排斥,则让人难以理解。
其二,个税“逆调节”的弊端仍未根本革除。此次个税调整,理论上加强了对“高薪阶层”的征税幅度,但在眼下的购买力下,“高薪阶层”如何界定值得商榷,新方案将25%一级的额度从22000元下移到12000元,是否有挤压中产之嫌?更重要的是,真正的富人收入的大头绝不会是账面薪酬,在对“灰色收入”监管乏力的语境下,人们担心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仍难“被调节”。
其三,如何减少某些工薪族(如国企员工)的重复征税嫌疑。我国实行的是“先扣除、后分配”的分配制度,因此,很多人在交个税之前,其实已隐性地交过一次“税”了。对这类工薪族个税如何更合理征收,是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
其四,能否有“进”有“出”,实行灵活的退税制。一方面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对消费超过一定金额者,实行退税;另一方面结合国情,对不同行业、地域或收入阶层者实行退税。
其五,随着CPI或购买力变化,动态调整个税免征额……
发表于 2011-4-2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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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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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部门从来都是只进不出,哪怕是收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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