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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圣居:“许可证” 也该“打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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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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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一名市民溺水,当地的公益搜救队欲施救遭到巡防队员阻止。巡防队员要求打捞队出示“打捞许可证”,最终溺水者死亡。经调查,郑州市并不存在“打捞许可证”。巡防队称不能确定搜救队的专业能力,本着对其负责的态度予以禁止,同时否认曾要求其出示打捞证。(8月8日中国新闻网)
  关于“打捞许可证”害死人的指责文章,不断地见诸报端,雨点般落在网络。吴龙贵在评论中说:“我们时常抱怨乃至诅咒制度的僵硬和陈腐,然而很多时候我们都不免随波逐流,时刻等待‘制度’的肯定。”
  这里,不想随波逐流地对巡防队说些什么,也许他们与溺水死者一样也是受害者。为了给公众一个负责的交代,郑州的官方说 “打捞许可证” 是子虚乌有的,也许是真的。但是,更多的人坚信:当事的群众和巡防队员,是万万不会编造出什么“许可证”的。
  社会文明,需要秩序,需要规范,需要约束,不需要愚昧,不需要无知,不需要自欺欺人。社会管理需要“许可证”。各种“许可证”及其他各类证的存在,是社会管理的普遍现象,也是法律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也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举措。这本身是无可厚非,也无需质疑的。
  但是,我们不需要那些谋财害命的“许可证”。一些地方政府,依照法规文件制作的“许可证”,到底还有多少是巧立名目的?这些“许可证”的收费到底有多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造福民众的钱又流向何方?这应该是我们知情的,这些问题的透明度和公开,是各级政府部门“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最佳答卷。
  我们不排斥“许可证”式的管理。但是,“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牌照的办理,不仅仅是满足于“部门收费”一种功能,重要的是保护和维护缴费人的利益,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无视生命,更不是类似以上的“谋财害命”。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各种借口或者是“许可证”下的漠视尊严、轻视生命,藐视公德,就是一种渎职,就是一种犯罪。对于相关部门的“一把手”,切记:“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别再让充满个人私欲色彩的隐藏的“许可证”害人也害己。
  也该打捞那些谋财害命“许可证”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圣居
发表于 2011-8-1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的都要有许可证吗。
发表于 2011-8-1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的都要有许可证吗。
发表于 2011-8-1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的都要有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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