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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明轩:什么情况下警察可查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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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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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轩
  3月18日,有广州市民发出微博称,在街上遇到民警要求查验其身份证,“还将身份证号输入读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坏人,好吓人啊!”警方对此做出解释,《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都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警方有权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身份证。
  其实,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居民身份证法》,在原有4种场合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查证范围。新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施行,广州市民遭遇被查证,只是新法施行的结果。
  有人还有疑问:警察是不是可以“随意”查公民的身份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警察在路上截停公民,要求查验身份,并进行盘问,是谓警察的截停权。它既然是一种公权,且是行政程序、刑事程序的一部分,那么当然必须受到严格限制。截停权,绝不是警察任意盘问、折腾公民的权力。警察检查公民的身份证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于《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所规定的范围内,比如: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等等。
  什么才算警察依法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呢?不妨看看美国的布朗诉德克萨斯州案。1971年某天晚上,警察巡逻时,在一个“毒品交易高发地带”,拦住了布朗,要求其亮明身份,布朗表示拒绝;之后,警察轻拍(frisk)了布朗的外衣,也没查出毒品,但还是以他拒绝接受盘问,违反德克萨斯州法律为由,将其投入监狱。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认定警方违法,州立法违宪:
  首先,当警察盘问某个公民并限制他离开时,警察就“扣押”了那个公民。此种情况就适用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中禁止“不合理扣押公民”的规定。
  二、既然这是在“扣押”公民,那么应由警方举证有理由怀疑对象正在犯罪。本案中的警察找出的理由只是当地贩毒的人很多,最高法认为这不构成“合理怀疑”。最后在对象律师的追问下,警察承认:当时截停布朗,只是想弄清他的身份!最高法认为:这种目的不能忽视第4修正案中保障公民“不受不合理扣押”的规定。
  本案最终确定的原则是:在通常情况下,一个警察如无可信的理由(至少是合理的怀疑)认为某人正在违法,就不可以截停他,查验他的身份——公民不受警察无故干扰的自由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也许有人会问:何以香港执行那么严格的身份证制度(港民外出必须随身带证,接受警方查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认为,香港这方面不值得中国内地借鉴。这一方面是受制于香港的特殊防偷渡的历史背景;一方面也的确存在合法性问题。相反,美国法律严格限制警察任意截停公民,更值得我们借鉴。
发表于 2012-3-20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扣押是违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发表于 2012-3-2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什么时候查,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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