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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琼
去年7月1日,广东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前日佛山市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常有这类情与法纠结的案件,比如2004年轰动成都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成被告案。同样是驾车追赶劫抢匪造成车祸,致其中一人死亡;不同的是龙女士是当事被害人,张德军则是路见不平。两起案件同样宣布驾车人无罪无责,龙女士是正当防卫,张德军属见义勇为。
不同的是,关于两起案件的法律过程,彰显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和人道精神。
成都张德军案,法庭确认了摩托车在高速逃窜中先撞上护栏、张德军追赶途中几次电话报警等细节,认为“不能证明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该案胡、罗伤亡后果的行为”“胡、罗二人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的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该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自我选择的结果”“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生命,哪怕是惩罚恶行。成都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承认作恶者的生命不应被任意否定的法律常识,转而致力于还原事实,澄清张德军是否故意驾车撞击摩托车,以及劫匪车祸是否因张的追赶造成。
如此要命的细节,广东方面不屑于纠缠。根据广东佛山法院披露的案件细节,“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法院认定驾车故意撞人的事实,却对此毫无反应,其中隐含着理所当然的“以暴制暴”逻辑。只是抢匪已逃离现场,当事人全无人身安全之虞,“防卫”一说指向何方?驾驶汽车追撞摩托车,以强凌弱,胜负立判,如果这样叫“防卫”,那什么是“攻击”?
鉴于飞车抢夺猖獗、民众不满,广东法院的说法自有其现实背景,让人担心的是其对公众的不良暗示:被抢了钱可以开车撞死抢劫者;被拳打者可以拔刀刺死施暴者。以为“以暴制暴”就可“杀一儆百”,只是美好的一厢情愿而已。
飞车党抢劫固然令人切齿,但撞死白撞论更令人齿冷。驾车追赶致劫匪死亡无论如何是个悲剧,法律不可和着民愤,不由分说地裁判一切。要让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绝不是放下法律武器,鼓励自我复仇,以暴制暴并不能安定民生,更产生不了和谐社会。 |